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小問題。婚姻是所有關系中最親密的關系,但如果處理不好,也會對家庭的幸福產生很大的影響。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離婚協議作為證據嗎?下面是上海專業(yè)離婚律師的簡單介紹。
一、離婚協議書為證據我們可以通過申請進行強制執(zhí)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執(zhí)行機構負責執(zhí)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三)我國進行仲裁機構發(fā)展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依據《中華民族人民 共和國仲裁法》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與追償債務、物品有關的債權文件,由公證機構依法強制執(zhí)行;
(五)經人民對于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工作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學習國外仲裁管理機構發(fā)展作出的仲裁裁決;
二、如果有幾份離婚財產協議,其效力以及如何進行認定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除非當事人以后另有約定,否則具有最大的效力。 既然離婚已經登記,在民政局登記前產生的離婚協議自然也有生效的條件。 向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涉及的條款,以向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的條款為準;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不涉及的,且原離婚協議有詳細的具體操作說明的,應當說該協議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不涉及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且前幾份離婚協議中的協議相互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中的協議為準。 (六)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三、離婚協議書包括以下哪些工作內容
1、登記作為離婚是雙方對于當事人的真實存在意思的表示;
2、撫養(yǎng)子女的費用、支付方式和期限由與子女同住和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承擔;
3、共同進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安全問題地解決中國方案;
6、向有需要的一方提供財政援助的方法和期限;
7、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方式以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協議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9、 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
10、離婚風險協議書內容制作的時間。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證據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向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應當具有最強的效力。 除非雙方以后另有約定。 既然離婚已經登記,在民政局登記前產生的離婚協議自然也有生效的條件。 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上海專業(yè)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