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第十條規定:“勞動關系已經確立,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一日起至一年以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從雇傭關系成立之日起算,雇傭關系成立之日起算,雇傭關系成立之日即雇傭關系成立之日,雇傭關系成立之日即雇傭關系成立之日,雇傭關系成立之日即雇傭關系成立之日。所以最高的雙倍工資支持最多多久,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事實上,已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作出明確答復,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被視為已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就業滿一年的當天就已經和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只要辦理了補訂合同的手續即可。所以,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