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回答: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否視為解除競業協議?
上海市勞動糾紛律師競業限制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若協議中未約定員工離職后經單位通知其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自員工離職后就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在競業限制履行期間,單位及員工可協商一致解除競業協議,單位可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若單位3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上海市勞動糾紛律師在競業協議未解除之前,競業協議有效,員工需嚴格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二、單位未支付竟業限制補償金,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專業打勞動糾紛官司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律師勞動仲裁從該規定可知,以三個月作為用人單位違約行為是否足以嚴重到讓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臨界點,只有在滿足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在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達到三個月、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下,勞動者才享有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權利,否則競業限制的約定仍然有效。
上海勞動案件律師如果員工的競業行為發生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三個月內,該期間,無論單位是否支付了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雙方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仍然有效,其應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勞動糾紛官司律師若員工的競業行為發生在解除勞動合同三個月之后,其應當先向單位發出解除競業限制的通知,確認雙方已經解除了競業限制協議,否則也具支付敬業限制違約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