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金與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金擔任營銷部主任,月基本工資8800元,績效工資1633元。2018年5月30日,金因涉嫌販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2日,X公司為金辦理了退工手續。X公司未支付2018年6月和7月的金工資。2018年7月2日,由于證據不足,金被解除刑事拘留。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廣富林派出所決定于2018年7月12日對金行政拘留10解除拘留。
金主張自己在2018年7月2日至7月11日期間沒有恢復人身自由,因此手機在此期間沒有通話記錄,但由于聯通營業廳只提供半年內的通話記錄查詢功能,無法提供證據。2018年7月12日下午13:41、15:05,金兩次電話聯系孫,通話時間分別為19秒和2分4秒。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7日,金與孫多次通過微信聊天進行溝通。其中,2018年7月12日,孫問金:你在哪里?金回答:上海。孫回答:好久沒看到你的信息了。金回答:出了什么事,但已經搞清楚了。孫回答:什么時候方便去公司辦手續怎么樣?2018年7月17日,金問孫:孫先生,我今天來辦手續,可以嗎?孫回答:好吧。金問:主要是什么,我自己的東西拿走了,還要簽什么?孫回答:1:1。走流程;2.個人物品轉移到朱靜身邊;3.筆記本電腦與唐雙峰溝通。金問:流程怎么走?如何溝通筆記本?孫回答:走線下,IT反映筆記本電腦不能用。金問:那我該怎么辦?讓我賠償?孫回答:具體IT和財務溝通,提出意見。
2018年7月18日,X公司向金發送EMS快遞。快遞面單顯示內部件名稱:解除通知。2018年7月19日,金簽署了EMS快遞。金主張EMS快遞是2018年6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X公司主張EMS快遞是2018年7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根據《2018年6月16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自2018年5月30日起,您尚未在公司工作。根據《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二款第十一項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即時終止——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終止與您的勞動關系。
上海高級刑事律師根據2018年7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以來,您一直沒有在公司工作。后來,你得知自己因涉嫌販毒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7月2日釋放。但自釋放以來,公司仍未報告。根據《上海百芝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二款第十一項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已滿足即時解雇條件——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公司決定解除與您的勞動關系。
《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二款第十一項第六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雇。但是,如果有適當的情況,員工有明顯的悔改態度,可以酌情減輕處理。1.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內無故曠工10天以上的。《員工手冊》由金簽字,簽字日期為2016年10月18日。《員工手冊》關于假期管理的規定規定,員工因私請假,應在休假前在OA系統辦理請假手續,并指定崗位代理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當委托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逾期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2018年8月20日,金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175931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工資152.02元。2018年10月8日,委員會裁決不支持申請人(即金)的請求。金拒絕接受裁決,并起訴法院。
司法觀點:2018年5月30日,員工因涉嫌販毒被公安部門傳喚,第二天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由于證據不足,員工被解除刑事拘留。同日,公安部門決定于2018年7月12日對員工行政拘留10天,解除拘留。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員工半個月左右未到崗,未為公司提供勞動。根據勞動部《關于落實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單位可以在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期間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員工要求公司在此期間支付勞動報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當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到達另一方時生效。員工自2018年5月30日起兩周內未正常出勤,未說明合理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金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員工很難支持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主張。
裁判要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5民初23297號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爭議的焦點之二是X公司是否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爭議焦點1,金主張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X公司也承認于2018年6月16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X公司辯稱,2018年7月18日發出的勞動合同通知為2018年7月16日,以此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多次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應當按照解除行為的順序,逐步確定解除行為是否生效,解除行為是否合法。在本案中,金認為其辭職的原因是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聲明其妻子在2018年6月中旬知道該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X公司也于2018年6月22日為金辦理了在線退工手續。X公司也沒有證明他已經開始為金辦理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對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月16日。
關于爭議焦點2,金認為自2018年5月30日后一周左右,家人已知道自己被刑事拘留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沒有告知公司。雖然金主張妻子在2018年6月初請假并同意公司,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難以接受。
金某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未到崗提供勞動,亦未依照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X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上海高級刑事律師故對于金某主張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由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金某長達半個月左右時間未到崗,并未為X公司提供勞動,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綜上,金某要求X公司支付該期間勞動報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系形成權,當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到達相對方時即生效。本案中,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反映,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決定,于2018年6月22日為金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金某恢復自由后就知曉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向X公司要求回公司復工。因此,本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因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的解除金某勞動合同決定而解除。
上海高級刑事律師對于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的爭議。金某主張在其被刑事拘留一周后,其家人知悉情況,遂告知X公司并請了假,且X公司未通過員工的緊急聯系人核實相關情況就作出解除決定違法。
但其一,金某未舉證證明其家人在2018年6月初將其被拘留情況告知X公司并請了假;其二,金某未舉證證明X公司在2018年6月16日前已知曉金某被拘留情況;其三,金某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填寫緊急聯絡人情況,又未提供其已經向X公司提供過緊急聯系人的證據,且X公司應先經過緊急聯系人核實相關情況才予以確認員工曠工的主張,無法律規定或相關約定。故,金某自2018年5月30日起逾兩周仍未正常出勤,且未說明合理理由,X公司在此情況下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金某勞動合同,難謂違法。金某關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主張,本院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