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推行企業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意見
總工辦發[2020]27號。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企業集團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集團職代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等,現就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提出如下意見。本意見所指集團職代會是指企業集團總部和所屬基層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對涉及企業集團改革發展和職工權益有關事項履行民主程序、行使相應職權的職代會。
一、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堅持融入公司治理。要推動企業集團在制定公司章程時,落實職代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明確其主體權責,并與其他公司治理主體有效銜接。要以集團職代會為牽引,建立與企業管控模式相適應、上下配套、層次清晰、各司其職、獨立運行的企業集團內部多層級職代會制度體系,把民主管理制度融入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之中,推動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堅持協同聯動推進。集團職代會的內容要更加側重涉及企業集團改革發展的全局性、根本性、指導性的重大事項,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所屬基層單位要在遵循集團職代會基本原則基礎上,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細化和完善本單位職代會制度。要準確把握和處理上下級職代會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企業集團內各層級職代會的職能作用。
——堅持加強黨的領導。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堅持重大問題事前請示,堅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企業,在黨組織的統籌協調下推進企業集團和所屬基層單位職代會制度建設,確保集團職代會制度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堅持依法有序推進。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對所屬基層單位在重大決策、經營管理、干部任免、薪酬福利、人力資源等方面擁有管控權限的企業集團建立職代會制度,保證職工通過企業集團和所屬基層單位等多層級職代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不能以企業集團總部職代會替代集團職代會。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使集團職代會制度更加健全、運行程序更加規范、作用發揮更加有效。
二、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是新形勢下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當前,我國企業規模日益壯大,企業產權結構、管控模式、管理層級發生了深刻變化,出現了許多大型企業集團,這對推進企業民主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有利于完善企業集團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保證職工在整個企業集團層面參與管理,把制度優勢轉化為企業集團職工參與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實際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權利落到實處。
(二)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是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職代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體之一。隨著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加快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將進一步推動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與以往國有企業“脫困式的改革”明顯不同,本輪國有企業改革更加側重戰略重組和產業結構重新布局,改革路徑自上而下,涉及到企業集團和基層單位多個層面,對不同層面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有序運行帶來了新挑戰。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將民主管理制度與企業管理制度相銜接,與企業管控模式相匹配,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相融合,促進企業集團決策更加科學民主,推動企業管理與改革創新良性互動,實現企業高質量發展。
(三)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是企業集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我國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基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眾多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職工權益保障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企業集團用工方式多元,職工人數眾多,勞動關系更為復雜,受到的影響更大。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能夠有效規范企業集團及所屬基層單位勞動關系,為企業集團制定涉及全體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制度提供程序保障,為所屬基層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運行提供指導遵循,及時回應和解決職工利益訴求,化解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平穩發展。
三、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集團職代會的屆期和會議召開。集團職代會每屆屆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屆期由職代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合理規劃職代會會期、內容,與董事會、年度工作會議等有機銜接。職工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的企業,在集團職代會召開形式上可探索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但在涉及重要事項表決時,應集中現場開會,以保障職工真實意愿的表達。
(二)集團職代會職工代表構成比例和產生方式。集團職代會職工代表的名額數量應以企業集團職工人數為基數,依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八條有關規定確定。其中,集團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原則上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所屬單位多、分布廣的集團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5%。職工代表中應有適當比例的勞模先進、高技能領軍人才、女職工、青年職工、農民工的代表。
參加集團職代會的職工代表可以在企業集團總部和各所屬基層單位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也可以在企業集團全體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
(三)集團職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制度。企業集團工會是集團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集團職代會的日常工作。閉會期間,遇有確需經集團職代會審議或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按規定召開臨時集團職代會;有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可由企業集團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聯席會議必須有各代表團(組)長參加;協商討論解決屬于集團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必須由集團職代會授權,并提請下一次集團職代會確認;企業集團改革改制方案必須經集團職代會審議,國有及其控股企業集團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集團職代會審議通過,不可由聯席會議替代集團職代會行使職權。
四、扎實推進集團職代會制度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工會要提高思想認識、主動擔當作為,突出問題導向,把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擺上重要位置,善于借助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等平臺,營造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積極穩妥地推動集團職代會制度建立健全。
(二)強化分類指導。各級工會要緊密結合實際,根據不同企業集團在產權結構、管控模式、組織規模方面的差異,推動符合建制條件但尚未建立職代會的企業集團抓緊建立集團職代會制度,認真落實職代會職權;推動已經建立職代會的企業集團繼續完善制度、理順關系、規范運行、彰顯效能。
(三)統籌謀劃落實。各級工會要加強制度設計,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實施措施,注重加強對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形成整體推進的工作態勢,為推行集團職代會制度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五、認真履行集團職代會的職權
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企業集團決策管理權限出發,圍繞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確定集團職代會的各項職權內容。
(一)民主選舉權。集團職代會應依法選舉或罷免企業集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集團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集團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選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集團黨委、行政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集團職代會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二)監督評議權。集團職代會應監督企業集團及所屬基層單位建立和健全完善職代會和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況;監督企業集團職代會決議貫徹執行情況和提案落實情況;審查監督企業集團及所屬基層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審查監督企業集團及所屬基層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民主評議集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國有及其控股企業集團應當通過集團職代會民主評議集團領導人員。
(三)審議建議權。集團職代會應聽取企業集團工作報告,審議企業集團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安全生產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企業集團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審議企業集團員工持股方案;審議企業集團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權。集團職代會應審議企業集團民主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審議企業集團集體合同草案、專項合同草案、企業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審議職工獎懲辦法、勞動模范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在審議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國有及其控股企業集團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也應當經集團職代會審議通過。
(五)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的其他權利。
在推進企業集團改革改制過程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集團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要重點規范改革調整重大事項的集團職代會審議建議程序。涉及企業集團改革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通過集團職代會履行審議建議權的民主程序,提出意見建議。所屬基層單位在此基礎上細化方案,提交本級職代會審議并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要重點規范涉及企業集團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集團職代會審議通過程序。涉及企業集團職工安置等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集團職代會嚴格履行審議通過權的民主程序,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實際,提出統一要求與分類指導相結合的原則,表決通過后實施。所屬基層單位按照集團職代會決議細化方案,提交本級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本意見也適用于由多個子公司、分公司組成,多層級管理的集團性質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