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經被告可以申請,本院委托中國上海大學求是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對系爭工程款問題進行內部審計,鑒定研究結論為:確定企業部分項目造價為3244979元,爭議主要部分通過造價為-139678元(水泥價差補償82214.46元,水泥用量以及不足扣款101572.67元,事故扣款120320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又經被告提出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屋信息質量檢測站對系爭工程建筑基坑開挖建設過程中不斷出現管涌和SMW工法圍護樁偏移原因分析進行系統檢測技術鑒定,檢測數據結論為:
(一)基坑開挖過程中可能出現管涌,主要與基坑底下不遠處,SMW工法樁存在一些施工環境質量控制缺陷,發生滲漏等有關。
(二)圍護樁位移400-500mm,主要與放樣誤差、鉆機移動和SMW工法樁變形等因素影響有關。
審理中,雙方進行確認被告已付工程款1272500元,原告打短7根樁少用4.5噸水泥。原告還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原告公司應當通過支付項目工期延誤違約金,那么,原告自己認為對于被告中國提出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要求學生予以調低。
以上事實,有工程合同、工程合同通知書、竣工圖、原始記錄、施工記錄單、驗收記錄、竣工決算、竣工材料、收據單、信函、賬單、協議書、事故報告單、統計表、交貨單、合同書等證據。原告人提供的證據、被告人提供的證據,例如收據、審計意見、工作通知書、建筑圖則、統計資料、水泥進出統計數字、工程款項詳情、驗收記錄、工程項目會議記錄、信件、滲水補救工程的一般情況、驗收記錄、局部樁補救工程、居民排水渠挖泥工程概況、情況報告、工程概況、質量檢驗報告、水泥檢驗報告、驗收記錄、混凝土配合比報告、強度試驗報告、審計報告、房屋質量檢驗報告、見證人證詞等。有關各方的聲明表示支持。
本院學生認為,原、被告公司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企業合同》是當事人進行真實意思的表示,于法無悖,當事人均應遵守國家履行。房屋信息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報告研究表明,系爭工程建筑基坑開挖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管涌和SMW工法圍護樁偏移的原因與原告對于施工中存在發展質量控制問題有因果邏輯關系,盡管原告在2003年11月17日施工建設完畢,被告出具的工程成本結算書中也載明,工期滯后2天。
但是,由于這種事后分析出現的質量風險事故系原告經濟造成,故修復治療期間也應計入工期延后期間,原告應對竣工日期的延后承擔自己相應的責任,被告要求具有原告需要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可予支持,但違約金數額不能因為過分高于其他被告的實際利益損失,鑒于被告如果沒有我們提供一個損失主要依據,原告技術要求教師適當調低違約金的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為處理生活質量提高事故曾專門組織召開一次會議,原告也派員參加,但原告未予重視,被告中國采取有效補救方法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原告承擔。原告關于其對會議活動內容不知情的主張學習缺乏科學依據,也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納。
上海工程糾紛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