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的賠償方式。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應當在支付違約金后履行債務。下面由上海工程糾紛律師為您詳細講解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具體情況;
一、案件陳述
1、上海某C實業有限公司企業承攬了上海某B拍賣公司的樓層的全部辦公設備設施的裝修裝潢工程,雙方通過書面合同約定一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和驗收等相關工作事宜。2016年1月14日工程項目驗收完工后,上海某B拍賣公司發展遲遲不肯支付系統剩余工程款57000余元,上海某C實業集團公司可以多次催討無果,無奈只能委托律師起訴維權。
2、本案中上海某C實業有限公司完成了中國上海某B拍賣企業公司的裝修設計工程,并且可以經過進行驗收合格。上海某B拍賣公司通過惡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實是不言而明的。最后一審人民法院關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施工合同糾紛內容
1、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要根據《《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2015年4月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意見》等法律規定,審查訴訟當事人是否是適格當事人,并審查合同事項,包括:
(1)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要注意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2、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三類情形,同時要結合《民法典》(2020.1.1生效)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審查合同效力。
3、合同無效的后果: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發包人在承包人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等四種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在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等三類情形下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對于本案的訴訟進行維權工作過程管理卻不平坦。2016年5月原告在和被告協商無果后委托律師起訴。訴前,我們發展建議原告做訴訟以及財產保全。保全后,被告企業已經沒有人去樓空。一審時被告因兩次拒不到庭而被法院系統公告信息送達,后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后,原告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要求執行。最后被告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忌于被上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而最后履行了判決義務。一個比較簡單的建筑工程合同關系糾紛,卻耗時一年有余。歷經了起訴、保全、公告、缺席判決、強制措施執行等諸多重要環節。看著原告最終還是如愿領取本該得到的款項,我們在呼喚這個經濟社會的誠信能更多些的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存在一定問題要在國家簽訂勞動合同、履行合同時,加強學習必要的防范。以上就是上海工程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問題請您聯系上海工程律師我們會為您詳細解答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