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份愛情保險,如果三年之內不離婚就能得到賠付?這不是開玩笑,而是真實發生了。上海經濟糾紛律師給你講述一下案情經過近日,購買了愛情保險的徐某,因沒能如約拿到賠付金額,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該保險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
買一份愛情保險,三年不離婚就可得到賠付
徐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的是一份“附加婚姻津貼保險”。充滿浪漫氣息的粉色保險憑證上寫著“愛情保險”四個大字,另外還有一句浪漫的宣言:“我用誓言將你我的愛鎖進保險箱。對于世界而言,你是一個人。但是對我而言,你是全世界。”
該保險起止日期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徐某購買的這份愛情保險,如果在保期內主險沒有出過險,而且保期內與保險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續存在婚姻關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萬余元賠付。
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卻沒有如愿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多次溝通未果后,徐某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約定。
伴侶不能到庭是否有隱情?法院查明雙方曾起訴但未離婚
近日,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結婚證原件,稱其伴侶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險公司卻辯稱,徐某的婚姻關系已經結束。那么真相如何,保險公司沒有賠付是否另有隱情?
為落實真相,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調解員第一時間連線了原告徐某與配偶的婚姻登記機關——濟寧市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答復稱原告徐某于2018年曾到法院起訴離婚,難道原告徐某的婚姻關系真的解除了?
帶著這個疑問,調解員調取了濟南市某法院的案件判決生效證明顯示,法院經審理判定不準徐某與伴侶離婚且雙方均未上訴。因此,徐某的婚姻關系并未結束。
法官十分鐘結束庭審,保險公司全額將保險金打給原告
在案情清楚證據充分而某保險公司拒絕調解的情況下,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認為,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院速裁團隊法官快刀斬亂麻,10分鐘結束庭審,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履約。保險公司接到速裁判決書時當即表示履行,全額將保險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一般保險理賠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查勘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后,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3、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后,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后,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上海經濟糾紛律師表示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