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都會對財富進行分割,那么關于夫妻之間所取到的財富法律是如何規定呢?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接下來嘉定律師為您進行解析關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哪些為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出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劃定的除外;
5.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配合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據本條的劃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配合財富的主體,是擁有婚姻瓜葛的夫妻,未形成婚姻瓜葛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有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配合財富,是在婚姻瓜葛存續時期獲得的財富,婚前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配合財富的起源,為夫妻兩邊或一方所得的財富,既包孕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富權力的獲得,而不請求對財富實踐占領,假如一方在婚前取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應允領取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瓜葛終止前也沒有失掉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配合財富享有對等的所有權,兩邊享有一致的權力,負擔一致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克不及證實屬于夫妻一方的財富,推定為夫妻配合財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無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奈查實的,按夫妻配合財富處置。”此劃定等于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宰割夫妻配合財富,原則上應該均等宰割。依據出產、生存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殞命,假如宰割遺產,應該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以上便是對于夫妻婚姻瓜葛續存時期所獲得的財富屬于夫妻共有財富有哪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生活中如果您涉及離婚、撫養權爭奪、離婚房產分割等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及時聯系嘉定律師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