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繼承法專業律師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人這一輩子太長也太短,因為時間過的非常的快,父母一眼之間就變得老去,百年過后,給子女們留下一筆財產。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如何去確定這些財產的分割,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下面就讓律師為大家帶來的父母遺產繼承的順序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父母遺產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者女婿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帶來父母遺產繼承的順序的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父母留下來的遺產主要是按照遺囑進行分割,但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繼承的順序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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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愛國(化名)和宋青(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王遠與上海律師(化名)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兒王賽男16歲出國留學,未婚未育。王遠于2014年去世,王愛國與宋青于2018年相繼去世。女兒王賽男出國留學后在國外定居生活,未曾回家,也未曾給與父母經濟上的照顧,僅在父母去世后才回國進行悼念。在王遠去世后,上海律師帶著女兒再婚,但同時主動承擔著照顧公婆的義務。王愛國和宋青去世后留有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產一套,且未留遺囑,為此,女兒王賽男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外甥女要求平均分配該套房產,上海律師作為喪偶兒媳,咨詢律師是否合理,自己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律師認為】
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可以看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取得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份一方面是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不具有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行為的褒獎,另一方面也是對贍養義務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懲戒。
上海遺產繼承法專業律師 就本案中上海律師咨詢律師自己是否可以繼承遺產之問題,律師意見如下:對于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前提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這一前提中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隱含之意在于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贍養義務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本案中,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賽男留學出國后并在國外定居,從未回過照顧過父母,也未給與父母經濟上的照顧,其行為屬于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情形。上海律師在王遠去世后主動承擔照顧公婆的義務,屬于盡了主要或全部贍養義務的情形。故,在王愛國和宋青去世后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在繼承人的范圍內分配遺產。上海律師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遺產繼承。王賽男未盡贍養義務,可不予分配遺產,孫女可按照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代王遠之位繼承王愛國和宋青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