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分配:一般是均等分配,但是有特殊情況,也可以不均等。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關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怎么分配的問題,下面由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法定第一繼承人是法定繼承后的第一繼承人。法定繼承按照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執行。第一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在第一順序無人可以繼承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按照平分原則進行繼承,并應當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額予以特殊的照顧,因為未成年人由于沒有一個獨立學習生活的能力,沒有自己獨立工作生活的經濟發展來源,未成年不具有成年人一樣的勞動管理能力,為了能夠維持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我國未成年的健康教育成長,在分配文化遺產的時候要予以通過適當地照顧。而在遺囑繼承中也有所不同規定,依法行政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在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時要為未成年保留一些必要的份額。如果我們還有很多疑問,請詳細信息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律師為您詳細地一一解答。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定第一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用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及受供養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孕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瓜葛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代代位。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的兒媳應當是公婆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偶的女婿如果履行了贍養父母的主要義務,應當是公婆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在遺產分配中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通過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綜合管理上面我們所說的,繼承人就是可以通過繼承遺產發展的人,在沒有進行遺囑的情形之下一般來說都是由法定的繼承者來獲得,一般配偶、子女,還有很多父母教育作為被繼承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對于一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作為被繼承者的第二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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