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實施繼承法,上海繼承律師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繼承案件審理中繼承法的具體適用、繼承案件在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了以下意見。
關于總則部分
1.當死者身體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時,繼承開始。
2.失蹤人被宣告中國死亡的,以法院進行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完成日期,為繼承發展開始的時間。
如果在同一事件中,彼此繼承的若干人死亡,且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首先死亡。 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死者中的幾個人有不同的時代,則推定長者先去世;如果死者中的幾個人有相同的世代,則推定他們將同時死亡,彼此不會繼承遺產,但各自的繼承人應分別繼承。
3. 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擔保和履行對財產的要求。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企業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關系及其發展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工作或者接續承包工程合同管理的人可以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文化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關系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中國開始后,如果通過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內容沒有產生抵觸,遺產進行分別按協議和遺囑方式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數據處理,與協議存在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學生無效。
6. 遺囑繼承人按照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未處分的遺產。
7.六歲以下的兒童,患有精神疾病,可視為行為能力。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限制行為能力。
8.法定代理人應當代表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表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明顯損害的,其代理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9.在遺產進行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可以喪失繼承權發生矛盾糾紛,訴訟到人民對于法院的,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已經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死者的嚴重程度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來確定。
虐待行為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認定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進行指定由該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可確認沒有遺囑內容無效,并按國家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以及處理。
13.繼承人嚴重虐待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將來真正悔改,被虐待的人或者被繼承人在死前表示寬恕,不得確認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毀壞遺囑,侵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給其生活造成困難的,應當認為行為嚴重。
15.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時效。
16.繼承中國人在我們知道學生自己的權利能力受到嚴重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止。
18.繼承人知道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十八年至二十年內權利受到侵犯的,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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