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律所處理了不少遺產承繼糾紛案件,也涌現了很多盡管立了遺言,但是卻出現遺囑無效的問題,那么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呢?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接下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解析關于有效遺囑所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立遺囑人必須擁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無行動才能或限定行動能力人不具備實在抒發本人意義的才能,也不具備與其相干的民事舉止的義務才能,他們所立遺言,逾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即使其自己起初有了行動才能,仍屬有效遺言。遺言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言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劃定“遺言必須暗示遺言人的實在意義,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言人在遺言中確立的內容是懲罰本人生前正當所有的小我私家財富,立遺囑人如果在勒迫等外在要素的壓榨下所立遺言,或遺言被人篡改、捏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三、遺言懲罰的遺產只能是小我私家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劃定“國民能夠按照本法劃定立遺囑懲罰小我私家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事件的看法第三十八條劃定“遺言人以遺言處分了屬于國度、集體或別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四、遺言中不得作廢不足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劃定“遺言中應該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份額”,這部分人不足勞動才能或許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于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五、遺言中應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劃定“遺產宰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胎兒還未誕生,被繼承人殞命,在宰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這是由于被繼承人殞命,負擔撫養子女的義務、責任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求撫養的,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能夠最大限度地饜足其生長需求,加重生活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以上便是對于遺言無效前提的相干法令常識,在生存中如果您由于遺囑繼承、財產糾紛等等相關法律問題困擾,可以及時聯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自己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