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結婚常見于冒名者本人對于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以及婚姻生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進行真實學生姓名與他人已經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信息申請結婚,在婚姻家庭登記管理機關人員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那么,下面靜安律師就為您介紹他們一起學習關于冒名結婚的案例。
一、案情
2007年10月22日,原告瞿X與一名中國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到被告作為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民政局下設的婚姻登記處進行選擇結婚需要登記。兩人均擁有各自發展提供了身份證及戶口簿,并在社會婚姻登記處提供的結婚沒有登記情況告知單、申請可以結婚以及登記聲明書及結婚必須登記制度審查數據處理表中簽下了學生姓名并按自己下了這一手印。被告于同日向兩人頒發了蘇通州結字01070xxxx號結婚證。
原告曲X以“黃XX”為被告,于2008年11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寨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因是領取證件的婦女與原告同居不到半個月,離家出走。法院發現,原告提供的結婚證上的“黃XX”與身份證上的“黃XX”不是同一人,無法了解原告起訴時被告的真實情況。因此,2008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決定書(2008)陸敏初(一)字第8xx號》,駁回原告曲X提起的訴訟,現民事判決生效。
2009年3月,公安局證實,真正的黃 XX 的照片與持證婦女身份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2009年6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于2007年10月22日,一名自稱姓名為“ Huang XX”的女子在被告辦事處向原告登記結婚,并收到一份編號01070XXXX 的結婚證書。該名婦女以虛假身份使用她的黃色 XX 身份證取得結婚證。她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求法院依法確認結婚證書無效。被告辯稱,原告與該婦女之間的婚姻登記證明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沒有過錯。原告要求沒有確認其婚姻登記法無效的依據,并要求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二、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有義務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和查詢?;橐龅怯洐C關的審查義務應當是正常的、審慎的義務。本案被告在為原告曲X和領取證件的婦女辦理結婚登記時,已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因此被告在結婚登記過程中沒有過錯。
靜安律師了解到,冒名頂替已婚婦女出具虛假證件,虛假使用黃色XX的身份信息,以欺騙手段與原告取得結婚證,違反結婚必須完全自愿的原則。被告在發生欺詐行為時出具的結婚證書無效。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向原告曲X和自稱“黃XX”的女子出具的編號為01070xxxx的結婚證無效。判決后,原、被告未提起訴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