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了解離婚官司中的有關法定期限,對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靜安律師來跟大家講解一下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請大家仔細閱讀。
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依據中國婚姻法、《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一)》(如下簡稱“說明”),以及民事訴訟法無關劃定,離婚訟事觸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該條同時劃定了破例情形,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覺得確有需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受上述前提限定。“人民法院覺得確有需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行使要求撤銷脅迫婚姻權力的克日婚姻法第十一條劃定,因勒迫成親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夠向婚姻掛號構造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該要求應該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要求婚姻侵害補償的克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劃定,因重婚、有配頭者與別人同居、實行家庭暴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侵害補償。“說明”第三十條劃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補償要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豪情和睦分家準許離婚的克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要求再次分割伉儷配合財富的克日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伉儷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告狀的克日限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訊斷禁絕離婚和調處親睦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起訴離婚訴訟期限的相關內容,相信你對靜安律師的講解也基本了解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的,可以點擊下方圖標或者撥打我們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