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城建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位于沈陽市大東區外網商業項目地下停車場后,將停車場委托給沈陽瑞智城建房地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2014年12月,原告捷安泊公司與案外人沈陽瑞智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停車場項目合作協議》,案外人沈陽瑞智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位于大東區永江街城建東逸花園G區外網商業項目地面,所有地下停車位由原告管理,合作期為10年,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
2007年10月10日,沈陽城市建設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沈陽潮州城市餐飲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同意沈陽城市建設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向沈陽潮州城市餐飲有限公司銷售暴江街xx層商品房,建筑層為地上4層,地下1層。合同簽訂后,沈陽潮州城市餐飲有限公司將地下29個停車位用鐵欄包圍和占用。2014年2月27日,沈陽潮州城餐飲有限公司將其所有房屋租給被告天泉輝洗澡。租賃合同規定,被告有權免費使用出租房屋的停車場和附屬設施。被告于2015年3月開始使用有爭議的停車位。
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停車位,隨后原告撤回起訴。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停車位,恢復停車位原狀。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拒絕接受該裁定提出上訴,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二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命令被告拆除停車位的圍欄,恢復原狀。2021年1月底,被告將停車位歸還原告。
此外,原告經營大東區大江街城建東一花園G區外網商業項目地下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為每輛車每月600元,繳費后可入場停車,無固定停車位。捷安泊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令被告賠償非法使用原告停車位造成的損失1252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根據合同關系、房地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入、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對于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要求損害賠償。本案原告根據與外人沈陽瑞智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停車場項目合作協議》,爭議占用地下停車位的權利。被告侵占停車位,損害原告停車位的經營收入,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
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義務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起就知道被告占有了停車位,訴訟時效應從此計算。雖然原告在2017年和2019年兩次對被告提起訴訟,但訴訟請求是返還停車位,排除妨害,訴訟請求是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內容不同,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F在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2015年3月至2021年1月底占用停車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其中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對這部分訴訟請求不予保護。
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底,被告占用原告占用的停車位,損害原告停車位的經營收入,由被告賠償。由于原告經營停車位的方式不是為用戶提供固定停車位,無法了解原告的經營情況,即停車位的租賃率,無法準確計算原告停車位的經營損失。根據被告占用停車位的數量和時間,被告應賠償原告占用停車位的30萬元。
靜安市律師綜上所述,判決如下:一是被告沈陽市大東區天泉匯溫泉洗浴俱樂部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沈陽捷安泊城市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停車位損失30萬元;二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捷安泊公司上訴請求:1。取消一審判決;2.天泉匯洗浴賠償非法使用停車位損失1.252.800元;3.天泉匯洗浴承擔本案一審和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原因:1、一審法院判決,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的訴訟時效已過,認定事實不明確,適用法律錯誤。1.上訴人于2017年和2019年分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2.侵權行為持續發生,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自2015年起,天泉匯洗浴非法占用上訴人停車位,侵權行為一直持續到2021年1月,訴訟時效應從侵權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2、一審法院認定,天泉匯洗浴賠償上訴人占用停車位損失金額過低。
天泉匯洗浴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捷安泊公司的訴訟應予以駁回。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訴訟時效已過,一審判決已詳細討論。答辯人認為訴訟時效已過,一審判決正確。至于停車位損失30萬元,答辯人還提出上訴,認為不應由答辯人支付。
天泉匯洗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受理費由捷安泊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不應承擔停車費。上訴人根據與沈陽潮州城餐飲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使用停車位。上訴人租房時,停車場已經被包圍,潮州市應該支付停車位損失,而不是天泉匯洗浴。2.原判決占用停車位損失30萬元過高。
捷安泊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部分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被上訴人賠償損失30萬元,賠償損失30萬元無法彌補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二審期間,當事人依法提交了上訴請求的證據。二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捷安泊公司于2017年向法院提交了天泉匯洗浴的起訴書和法庭審理記錄,證明捷安泊公司明確要求天泉匯洗浴保留主張損失的權利。本案的訴訟時效因上訴人的起訴和主張而中斷。天泉匯洗浴質證意見:相關性有異議。另一起訴訟不能與本案中爭議的停車位數量和位置相對應,被上訴人只保留主張損失的權利,但從未向我們和案外人主張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占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對于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要求損害賠償。本案中,捷安泊公司根據與案外人簽訂的《停車場項目合作協議》獲得爭議占有地下停車位的權利。天泉匯洗浴占用停車位的行為對捷安泊公司造成了損害,因此應支持捷安泊公司的損害賠償。
關于天泉匯洗浴提到的不是本案合格被告的問題,因為另一案的有效判決文件已經確定天泉匯洗浴成立于2015年3月,車位使用至今,是因為天泉匯洗浴阻礙了捷安泊公司占有所涉及的車位,因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非不當。
關于捷安泊公司所提訴訟時效問題,雖然捷安泊公司分別在2017年和2019年提起訴訟,但訴訟請求為返還車位、排除妨害,與本次訴訟請求的損害賠償內容不同,捷安泊公司提供的另案審理筆錄中雖有保留主張損失權利的字樣,但并未作為明確的訴訟請求提起訴訟,故對此理由亦不予支持。
關于二上訴人提出的損害賠償數額問題。因捷安泊公司經營車位的方式不是為用戶提供固定車位,車位的出租率無法準確認定,故無法準確計算捷安泊公司因車位被占用而造成的準確損失數額。二審法院認為,結合捷安泊公司提出的其他車位每月600元收費標準,綜合考慮案涉車位所處地下停車場位置,訴訟時效內的占用時間,洗浴中心經營的季節、時段特點,以及疫情對實體經濟的影響等多方因素,認為一審法院酌定車位損失3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
靜安市律師綜上所述,上訴人沈陽捷安泊城市停車管理有限公司、沈陽市大東區天泉匯溫泉洗浴會館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