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2021年5月9日14:00左右,當原告謝士光騎著電動汽車經營被告張英麗經營的苗順超市時,他把車停在超市門口,把寵物狗抱到超市門口的籠子里,參觀籠子里的小貓。原告蹲下來,把寵物狗放在籠子附近的地上。這時,超市的大貓從原告的左邊跑了出來。原告站起來保護狗,大貓抓傷了原告的右手腕。原告謝士光隨后前往古塔區疾控家園成人疫苗接種診所接種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計2721元。被告賠償原告200元。
謝士光向一審法院起訴:1。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賠償原告2721元的醫療費用;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原因:2021年5月9日14時許,當原告帶著狗經過錦州松山新區博大雅居26號樓苗順超市時,被超市經營者,即被告在本案中飼養的貓,抓傷了原告的右手腕。后來,原告去醫院治療,醫療費用為2721元。治療后,原告前往被告經營的超市與被告協商醫療費用賠償事宜。被告拒絕支付醫療費用,雙方協商失敗。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黃浦律師所咨詢根據法律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可以證明損害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能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對動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把寵物狗抱在靠近小貓的籠子里,這在母貓眼中構成了威脅。由于原告先逗貓,原告自己的行為導致被母貓抓傷,原告犯了重大錯誤。被告經營的超市屬于擁擠的公共場所。被告飼養動物,但沒有圈養動物。綁繩或采取其他相關安全措施,導致動物抓傷人,被告也有過錯。被告辯稱母貓不是自己飼養的,但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在籠子里圈養了母貓,可以確定母貓是被告飼養的寵物貓。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事后接種疫苗和破傷風的費用屬于事故造成的直接合理損失,并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1。被告張英麗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謝士光616.3元(2721×30%-200元);2.駁回原告謝士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謝士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原因:1。一審法院認定,在母貓看來,將寵物狗放在籠子附近的行為對貓構成了威脅。并認定上訴人先逗貓是錯誤的。2.被上訴人在擁擠的地方飼養動物,未圈養動物。綁繩或采取其他相關安全措施,導致動物抓傷上訴人,被上訴人有重大過錯,不適用責任比例分擔,應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所述,原法院的判決確實有錯誤,并要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張英麗辯稱,第一,上訴人抱著狗逗貓,她先挑釁,貓認為它的幼崽受到威脅,所以她抓住了上訴人。事故發生后,我主動給了上訴人200元,注射發票一個月后才拿出來,一審只發了收據。黃浦律師所咨詢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判決:
在二審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經審理,一審法院確認事實屬實,二審法院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當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本案中,由上訴人飼養的母貓在分娩期間存在危險,因此被上訴人應承擔謹慎管理的義務,并預測和避免動物造成的損害??陀^上,可以履行但未能履行謹慎管理的母貓的義務,對母貓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飼養動物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黃浦律師所咨詢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作為一個成年人,也應該知道動物在分娩期間更兇猛,狗和貓是天敵。然而,他把寵物狗帶到籠子里看貓,導致母貓害怕保護幼崽,攻擊它和寵物狗。顯然,它對損害的后果有重大過失,因此可以減輕被上訴人的責任。一審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上訴人自身存在的重大過失,合理分配責任的比例不不不當,二審法院不支持上訴請求。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