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勇是江蘇無錫的一名私營企業主。2002年,陸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長期服用抗癌藥品。中國國內對癥治療白血病的正規抗癌藥品“格列衛”系列系瑞士進口,每盒需人民幣23500元,陸勇曾服用該藥品。虹口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相同,經對比檢測結果顯示,兩者藥性相似度99、9%。之后,陸勇開始直接從印度購買抗癌藥物,并通過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薦。隨著病友間的傳播,從印度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人民幣200余元。
因為匯款程序復雜,許多人都請陸勇幫助購買這種印度抗癌藥品。盡管眾多白血病患者經陸勇幫助代購行為病情得以控制并好轉,但按照我國法律,這些抗癌藥即使確有療效,只要未取得中國進口藥品的銷售許可,均會被認定為“假藥”。2013年11月,陸勇被警方帶走,2014年7月21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將陸勇公訴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陸勇案經報道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尤其是那些曾請求陸勇代購“假藥”的白血病患者都稱陸勇是其救命恩人,聯名寫信希望釋放陸勇。陸勇代購藥品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形式上符合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陸勇代購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具體侵犯了何種法益,我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旨在保護何種法益,對藥品監管秩序的維護與對民眾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究竟何者優先?本文針對上述疑問進行探討,以期得到合理的結論。
法益即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傳統經濟刑法觀認為,刑法規制經濟犯罪主要是出于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的目的,強調經濟刑法所保護的是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經濟秩序。這也是刑法社會保護功能在經濟刑法中的具體體現。
然而,經濟犯罪并非僅僅危害了社會的經濟運行秩序和某一特定領域的經濟監管秩序,其在很多情況下更直觀地體現為對某一社會群體、個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因此,經濟刑法同樣具有保護社會不特定個人人身、財產法益不受犯罪侵犯的功能。通說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藥品正常的監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有觀點進一步指出,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生產、銷售管理秩序,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則為次要客體。基于該罪既可以放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又可以放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立法者將該罪歸于前者而非后者,從立法意圖上看,生產、銷售假藥罪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秩序。
從生產、銷售假藥罪在我國刑法體系所處位置的實然角度分析,上述觀點不無道理。但在侵犯復數法益的犯罪中,犯罪對其中哪一種法益造成的危害更直接、更嚴重,將體現這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及刑法的主要打擊目的;與此相應,刑罰的配置也往往與犯罪的性質及其危害程度成正比。
虹口律師認為,就秩序的維護與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兩種不同法益的重要性而言,何者應優先保護,需要進行深層次的價值判斷。生產、銷售假藥罪保護的主要法益為何,同樣有必要進一步深入分析,這將關系到當上述兩種法益發生沖突,即單純違反了法律條文對于秩序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甚至是保護了公民的生命安全時,是否應當入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