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刑事案件當事人不少都處于羈押狀況,與律師事務所律師商議托付事宜、簽訂托付條約的是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許近親屬。故律師在接收托付以后,需求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會面當事人。做好會面尤其是第一次會見工作,對和委托人、當事人之間建立信任關系,初步形成辯護策略和思路,為后續的辯護工作奠定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的意義,那么,看守所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如何做?下面奉賢律師為您講解。
一、做好會面筆錄,確認托付關系
會面筆錄不但能夠流動、顧全律師會面的進程和內容,并且是律師事情成果的體現。不論會見所涉及內容是否重要,都應當制作筆錄讓當事人簽字。對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師的,應當讓當事人在委托書上簽字,以證明其認可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師。
二、精確處置先會見后簽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托人會向律師提出,要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去會面當事人懂得案件基礎情形以后,再進一步商議托付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有不少的律師為了拿下案件,在委托人只簽署委托書后,就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個人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妥當。
一是根據《律師法》的相干劃定,律師承辦營業,應該由律師事務所對立接收委托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這種只簽委托書而不簽訂委托合同的做法,屬于違法行為,直接會導致律師的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很多委托人實際上是應用律師想接案的生理,只想經由過程律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并不誠心是委托律師從事辯護工作,律師會勞而無獲,沒有體現律師的勞動價值。
關于委托人這類請求,也應該簽訂托付條約并按劃定收取律師費,兩邊只要在托付事項中明確律師事務所律師只是依法會見當事人一次,后續辯護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解除。這不僅保護了自己,體現了律師工作價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堅持形成正式委托后才會見而錯失案源。以上就是看守所律師會面內容由奉賢律師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