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上海專業律師咨詢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嚴肅征兵工作紀律,依據《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關于對全省履行兵役義務領域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對拒服兵役、嚴重擾亂兵役工作秩序的拒服兵役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一、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列入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庫,兩年內不得出國(境)。
三、兩年內暫停其專科以上學歷報考資格,不得為拒服兵役人員辦理入學和升(復)學手續。
四、取消其義務兵優待,按照南鄭區2020年義務兵優待金(每年36000元)的2倍予以罰款72000元,由胡家營鎮政府執行,罰款上繳區財政(3個月內執行完畢)。
五、不得批準參加勞動模范、道德模范、時代楷模、五一勞動獎章、五四青年獎、優秀黨員團員等評選,已經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
六、兩年內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正常目標或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以及社會保障資金政策或補貼,取消已享受的政策優惠。
七、在律師、教師、醫生、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認證從業人員、金融從業人員、新聞工作者、導游等資格認證工作中,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八、將失信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時,將失信記錄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從嚴審批。
九、對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作為違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并在區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對于“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