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借款保證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的回答是肯定,但是同時強調這10種情況,保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貸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新還舊,債權人也要證明保證人知情。否則,保證人免責。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僅憑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保證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知情,債權人如不能直接舉證證明“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借新還舊”的事實存在,應認定為擔保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不知情。
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仍發放借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保證責任免除。
上海欠款糾紛律師: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借貸雙方隱瞞事實告知擔保人虛假借款用途,構成串通騙保,擔保人免責!
民事咨詢律師: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為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真實目的并非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沒有實現,且借款人提前歸還了部分款項,但剩余款項也未能被證明用于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目的,擔保人對全部借款免除擔保責任。
四、抵押人被隱瞞借新還舊事實,可參照保證人的規定主張免責。
五、舊貸系貸款犯罪,借新還舊貸款項下的擔保合同無效。
借款人的“舊貸”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又在銀行“新貸”用于償還“舊貸”,該“新貸”行為是票據詐騙犯罪行為的延續,目的是通過一個新的合法借貸形式來掩蓋借款人的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將不能償還詐騙款項的不利后果轉嫁給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故“新貸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
六、過橋、頂名等變相以貸還貸,若新擔保人被隱瞞,應免責。
債權債務糾紛律師:“舊貸”的債務人尋求過橋資金償還借款后,“舊貸”的債權人又讓第三人作為出借人與債務人簽訂“新貸”借款合同,但款項由自己實際發放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款項后再償還過橋資金,本“新貸”應被認定為“變相以貸還貸”,債權人無法證明“新貸”的新擔保人知道該借款用途,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七、到期債務轉為借款的,被隱瞞借款過程的新保證人免責。
為了實現債權雙方約定將到期債務轉為借款,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建立新債,消滅舊債。債務人在《借款合同》訂立后,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債務人放棄這一權利,在未實際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出具《收到條》,上述事實已經證明債務人是借新貸還舊貸。
八、不能依概括條款推定保證人自愿為“借新還舊”擔保。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保證合同》約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寶林集團同意,寶林集團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約定不能推定擔保人放棄權利,若借貸雙方任意變更借款用途,如借新還舊,擔保人免責。
九、貸款用于解付信用證系借新還舊,保證人被隱瞞用途的免責。
債務人通過借新貸用以償付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所欠農行的融資墊款。從形式上看,為解付信用證而貸款與為償還舊貸而借新貸略有不同,但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看,二者均屬于以新債償還舊債,且新債中的款項均不實際支付給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沖抵舊債,故二者在本質上并無差異,均屬于借新還舊的范疇。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擔保人免于承擔擔保責任。
十、債務人從銀行貸到款不用,等待承兌敞口到期扣劃,構成實質借新還舊。
上海律師: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以“購買生鐵”為名簽訂借款合同,并據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證,但是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的實際目的是通過“貸款不用,等待扣劃”的默契操作手法,將該筆借款歸還已經實際發生、即將到期的誠奧公司對信用聯社的匯票到期付款,擔保人對此不知情,應免除擔保責任。
綜合上海專業債務債權律師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借款保證人是需要在借款過程中是負有連帶責任的,但是如果是以上10種情況,那么保證人則不需要負有連帶責任。如果你還有其他債務債權糾紛想找律師咨詢,可以點擊在線咨詢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