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在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那么如果妻子出車禍致使殘疾丈夫能提出離婚嗎?能不能要求補償?上海律師通過實際案例回答如下:
【案件詳情】徐某(女)與王某(男)于2009年登記結婚,生育一女王某某。2013年8月,徐某發生交通事故,其多處損傷分別構成二級、四級、十級傷殘。事故后,徐某父母與王某就徐某的治療問題發生激烈矛盾。2013年12月,徐某父母將徐某帶回自己家中照料至今。2015年3月,徐某被評定為智力殘疾壹級。2017年4月,徐某父親徐某某向法院申請變更徐某的監護人,后法院確認徐某的監護人由王某變更為徐某某。2017年12月,徐某提起扶養費糾紛訴訟,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扶養費5000元。后法院判決王某每月支付徐某扶養費400元。王某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2019年10月,王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本院多次判決不準許離婚后,仍未能修復感情,結合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被父母接回家中生活至今,雙方互不往來等情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鑒于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事故致殘,生活不能自理,其依法有獲得經濟幫助的權利。經過承辦法官與家事調解員的多次調解,徐某某最終同意徐某與王某離婚。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撫養、王某每月支付徐某500元。判決作出后,王某及時支付了費用。
【律師分析】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本案件:在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負有互相扶助的義務,應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患難與共,彼此扶持。在贊揚不離不棄的鮮活案例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剝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況下一方要求結束婚姻關系的權利。本案中,女方傷殘且構成智力殘疾、男方多次訴請離婚、女方變更監護人且被父母接回家中,此等種種,已經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通過承辦法官和家事調解員的勸導,作為女方的監護人,徐某某也做出了理性的決定。當然,法律和道德都不贊同婚姻關系終結后,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漠視。《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女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今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難,法院判決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幫助符合人情和法理,司法亦有溫度。
綜上所述,雖然上海離婚律師在感情上不能夠接受妻子出車禍致殘丈夫還要提出離婚這樣的做法,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妻子出車禍致殘,丈夫還是可以提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