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相同點主要有:(1)犯罪主體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3)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石湖蕩鎮律師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既包括錢,也包括物;而挪用資金罪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2)犯罪故意內容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故意內容是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完全不打算歸還;而挪用資金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暫時使用本單位的資金,準備日后歸還。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
1.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聯系與區別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兩者的相同點主要有: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在行為上都表現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兩者的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1)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石湖蕩鎮律師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3)數額要求不同。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2.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石湖蕩鎮律師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3.虛假理賠行為中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但是,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上海市職務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