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9月15日,江蘇某某市開發區小海街道,城管被曝在收繳一老年攤販的秤砣時暴力執法,搶奪桿秤,拎起老人使勁摔在地上。16日,某某市警方通報城管拎摔賣菜老人:涉故意傷害,行拘15日罰1千元。通報顯示實施故意傷害違法行為的吳某為街道城管協管員,那么,協管員能否單獨執法?如若協管員可以單獨執法,他的執法權從何而來?類推協警執法時必須有正式警員帶領的明確法律規定,城管協管員也不具有執法權,上海虹橋站旁律師說必須要有具有編制的城管帶領,本案發生時具有編制的城管員身在何處?眼睜睜的看著吳某實施不法行為而不阻止?
為何每隔一段時間,“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都會出現?仿佛魔咒一般,遲遲打破不了。首先,我國缺乏一部專門的全國性的城管法律法規來指導,各地方政府都會根據立法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城管管理條例,各自為政。而且城管部門沒有處罰權,“暫扣”是法律賦予城管唯一剛性手段,往往暫扣環節也是矛盾集中點,很多慘痛的事情都是在這一環節發生。上海虹橋站旁律師其次,有些城管隊員素質較差,服務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也缺乏與執法對象的溝通技巧;另外,執法對象也存在不配合執法,甚至無理取鬧,增加執法難度。
如果說吳某擰老人的行為事發突然且時間較短,無法及時阻止。那“奪走老人手中桿秤”、“舉稱下砸、把桿秤壓折了,順手扔到路邊”的連續多次違法行為,城管員總能發現并制止吧?如若前期的違法行為能阻止并批評提醒,還會有后期的故意傷害這等嚴重違法行為嘛?退一萬步講,城管執法不需要具有編制的成員帶領(真有如此規定,該規定也是有問題的,筆者懶得去找相關法條了),城管單位是否對協管員進行了充分必要的培訓?是不是重業務輕思想建設(只布置任務不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如若吳某所在單位未進行相應的培訓指導,具有開展培訓職責的人員也應當承擔玩忽職守責任。紀檢監察部門是否應對吳某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乃至主要領導進行追責?
那怎么打破“城管暴力執法”的魔咒呢?一方面,國家要制定和頒布全國性的城管法律法規,明確城管隊員執法的邊界,賦予城管應有的處罰手段,比如開罰單等。此外,各地方政府既要兼顧城市的“面子”,也要考慮到小販的“肚子”,比如可以開設小販集中疏導點,某些區域可以適度放開等,靈活處理。另一方面,各地方城管部門要提高城管隊員的招錄門檻,加強對“德”的考察,加強柔性執法和文明執法的培訓,明確執法的目的,樹立為民服務的理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時進一步完善對城管隊員的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倒逼其提高執法水平。
被告人石蕊慈款系,負責刁鎮環衛所與垃圾轉運站全面工作,根據一崗雙責要求,負責本站、所的安全運行工作。濟南市某某區環衛管護中心與被告人石蕊慈款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安全工作責任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石蕊慈款系刁鎮垃圾轉運站、環衛所安全運行工作第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科室的安全運行、隱患排查、協調處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運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強對保潔員、駕駛員等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2019年9月4日上午,濟南市某某區垃圾轉運站準備清理生活垃圾壓縮池內垃圾及堵塞的外排污水管道,被告人石蕊慈款通過副所長牛某安排刁鎮片區片長張某某找人清理,張某某安排保潔員李某、郭某、高某,被告人石蕊慈款安排轉運站職工索某共同進行清理,張某某現場監護。13時50分許,李某、郭某、索某將木梯順到檢查井,李某通過木梯下到檢查井內疏通管道,郭某、索某將木梯抽出檢查井,之后郭某在井上監護,索某離開尋找疏通工具,李某下到井底即感到不適,要求將木梯順下、上井,但隨即癱倒在井內。郭某呼救,索某試圖下井施救,因下井后感到呼吸不暢、頭部不適遂上井。被告人石蕊慈款等人聽聞呼救聲趕至事發地點,后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119消防電話,并向某某區環境衛生管護中心匯報。上海虹橋站旁律師消防救援人員、醫護人員、公安干警陸續趕到現場。14時50分許,李某被消防救援人員打撈上來,經醫生現場檢查已無生命特征。
被告人石蕊慈款身為刁鎮環衛所所長,嚴重不負責任,不落實上級關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未組織人員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并設立安全警示標識、未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規定、未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未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分析儀器,沒有給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于被告人石蕊慈款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造成李某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死亡。
事故技術分析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李某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危險因素進行檢測、未佩戴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作業過程中吸入檢查井底部積存的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主要為H2S)引起急性中毒導致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蕊慈款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濟南市某某區環境衛生管護中心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建議判處被告人石蕊慈款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石蕊慈款受濟南市某某區環境衛生管護中心任命擔任刁鎮環衛所所長及垃圾轉運站站長,系刁鎮環衛所及垃圾轉運站安全責任第一人,其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職責,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蕊慈款經辦案機關電話傳喚,自行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石蕊慈款的辯護人提出的對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等責任主體是單位,不是科室,被告人石蕊慈款無責任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
(1)某某區環境管護中心發布《關于印發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各科室、隊、所、站等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科室隊所站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被告人石蕊慈款系刁鎮環衛所所長,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目標責任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其系刁鎮環衛所、刁鎮垃圾轉運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2019年3月,某某區環衛管護中心與被告人石蕊慈款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根據《安全工作責任書》石蕊慈款系刁鎮垃圾轉運站、環衛所安全運行工作第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科室的安全運行、隱患排查、協調處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運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強對保潔員、駕駛員等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3)被告人石蕊慈款身為刁鎮環衛所、刁鎮垃圾轉運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不了解檢查井屬于有限空間,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規定,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未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分析儀器,沒有給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被告人石蕊慈款身為刁鎮環衛所、刁鎮垃圾轉運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不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工作中疏忽大意,不認真履行職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虹橋站旁律師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石蕊慈款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海刑事律師免費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