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專門的人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今天長寧律師跟大家講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監督地方政府各級中國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工作,上級領導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教育人民群眾代表大會和全國中華人民可以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經濟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
一、案件受理
(1)登記立案
有明確的原告、被告和具體訴訟請求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處理的民事糾紛應當立案處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送達起訴書,寫明答辯和舉證期限。
(4)確定聽證時間
二、審判前的準備工作
三、案件調查及采取保護措施
接手案件后,司法人員或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查訴訟材料的基礎上,依靠群眾和基層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研究。
四、調 解
處理民事案件應堅持調解原則。 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不應當裁定;需要裁定的,一般應當先調解。 辦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 調解應盡可能在現場進行。
五、開庭審理
案件的審理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法院進行。
(審理過程中可以再次進行調解。)
六、裁 判
制作以及判決書和裁定書
七、宣 判
人民法院應當盡可能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判決。
宣判時,要向當事人可以宣布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說明本判決我們要在進行上訴期滿無人上訴后才能不斷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
八、上 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九、執 行
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般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十、申訴與再審
(1)申訴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發展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工作已經開始發生一些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通過提出申訴。
(2)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院長應當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并組織合議庭分別再審。
十一、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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