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打工,你就是我兒子。”近日,安徽一名女大學生辱罵外賣小哥的視頻在網絡熱傳,媒體報道此事后,引發網友關注。事情發酵后,女生所在學校曾表示,該女生已向外賣員當面道歉獲得對方接受,并表示女孩是新生,希望網絡輿論能對女孩寬容點。12月12日,當事外賣小哥告訴記者,女生此前道歉缺乏誠意,他從未和女生及校方達成和解,目前正考慮走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上海淞南律師此前就注意到這件事情,但是根據之前的報道:是女生已經道歉了,外賣小哥也接受道歉了,不過這幾天傳的越來越不對勁了,最新報道就是女生未道歉,外賣小哥離職后,發聲:女生未道歉,準備起訴。
話說回來,外賣小哥最開始只需要女生道歉,學校嚴肅處理,按照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學校通報此事,給涉事人員通報處分,這樣基本上就處理完畢了,結果校方表示:一個巴掌拍不響,最后外賣小哥還被接受道歉?大寫疑惑!!!
首先,我們從法律層面上說一下:很多人都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和罰款,不能依照這個規定處罰女生嗎?
答案是:未必可行。因為這件事本來只是女生和外賣員兩人私下的沖突,是外賣員自己把女生罵人的語音發布到網上,我們才知道外賣員被罵的。女生并不構成公然侮辱他人,自然也就不能對她進行治安處罰。畢竟你不是街道辦主任(不敢高聲語,恐驚天上人)
其次:女大學生在語音里面爆錘外賣小哥的問題。即使聊天記錄沒有公開,但是聊天記錄里面的用詞,你會不會打工呀,自己沒錢你就好好給我打工好吧!”“罵你你都得承受著好嗎?你都得給我承受著給我笑臉,好嗎?”“我跟你說,我不僅要投訴你,我投訴到商家全部投訴好吧……”這一套暴論下來,毫無疑問是侵犯了外賣小哥的人格尊嚴。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因辱罵行為早已停止,外賣員具體可要求女生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也算是一種補償了。其次,一句道歉就要求別人的原諒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不管你是新生,還是老生,你都是成年人,成年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過最近風向變動的有點大,上海淞南律師也認為女生做的太過火,但是堅決抵制,那些網暴,人肉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們抵制一切不良行為,但是,希望我們不要成為了我們曾經最討厭的那個人。對此,上海淞南律師最后想說:象牙塔教不出來高素質!如果已經涉及違法的事情還可以道歉和解的話,法律的尊嚴不值一提!上海損害賠償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