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社會性動物,人性具有一定的攻擊傾向,當受到同樣的攻擊時,更具有報復本能。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因為他先受到受害人的攻擊,而且過分反擊,沒有基于人性的正常反應(即在合理范圍內(nèi)反擊的部分)。換句話說,被告的受害行為在一定的減刑情節(jié)范圍內(nèi)。這是一般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的人性原因。上海刑事大律師為您講講有關(guān)的一些情況。
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guān)系有兩種:一種是被害人完全被動,即被害人被無辜殺害,對被告人的傷害不承擔任何法律和道德責任。比如A雇了職業(yè)殺手B去殺C,C和B的關(guān)系是;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各自的行為表現(xiàn)為雙向互動,即被害人首先不當或非法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包括人格尊嚴等精神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造成傷害。
這不包括行為人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及時反擊行為,因為那樣的話,(傷害)行為就是正當防衛(wèi)。本文只討論第二種關(guān)系。當被害人對造成被告人的傷害負有責任時,為什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
從刑法角度看,我國學者認為,被害人過錯影響量刑的主要原因是:
1、犯罪人由原來的被害人轉(zhuǎn)變?yōu)橐詰土P他人為動機的犯罪人,主要表現(xiàn)為義憤犯罪和激情犯罪的性質(zhì)
2、由于被害人的過錯造成了犯罪,被害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減輕了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
3、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對較低,也容易接受改造。適當從輕處罰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基于上述認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被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規(guī)則。也就是說,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必須慎重,并應區(qū)別于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按照陳興良教授的理解,上述概括中的“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是指受害人過錯不明顯,但對雙方關(guān)系惡化、糾紛升級質(zhì)變負有責任。
西方文化研究分析被害人學的學者也認為,“一些網(wǎng)絡犯罪問題行為方式發(fā)生發(fā)展之前犯罪人與被害人的相互促進作用排除了將不法企業(yè)行為進行完全可以歸咎于犯罪人。
在那些案件中,犯罪活動行為應部分歸責于被害人”。俄羅斯則在我國立法中明確了這點。《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第107條規(guī)定了在激情工作狀態(tài)中殺人的情形:
(1)因遭到受害人的暴力、挖苦或嚴重侮辱,或因遭到受害人沒有其他相關(guān)違法的或不道德的行為(不作為),以及學生由于對于受害人通過不斷的違法經(jīng)營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能力使其能夠長時間地處于一種精神受刺激的情勢下,從而在社會突發(fā)的強烈民族精神我們激動(激情)狀態(tài)中實施殺人的,處3年以下的限制中國自由或3年以下的剝奪他們自由。
(2)在激情學習狀態(tài)中殺死2人以上的,處5年以下的剝奪政治自由。
我國適用被害人過錯原則的典型案例之一是70年代末的姜愛珍故意殺人案。1979年,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某單位的姜愛珍因為生活方式有問題而受到同事們的詆毀。
這在當時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尤其是對于像江這樣的未婚女性來說。姜愛珍敦促上級調(diào)查機構(gòu)澄清事實。但師里派來處理此事的專案組組長卻故意偏袒詆毀者,姜綏在精神折磨下開槍打死了詆毀者和專案組組長共三人。鑒于受害人的嚴重過錯,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對姜愛珍從輕判處15年徒刑。
上海刑事大律師提醒大家,回到案,雖然作為受害人的妻子丁的過錯行為并不明顯、暴力,但對許人格尊嚴的持續(xù)、累積的侵害,在某種程度上屬于以精神壓迫為主的女性家庭暴力。其中,扇耳光是一種嚴重的侮辱行為,人們認為男人被女人扇耳光是最丟臉的事。因此,其日常過錯和案發(fā)當晚對徐的刺激不夠嚴重,但不輕微,應屬重大過錯,對矛盾激化(導致殺人)可負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