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咨詢在網上尋找殺手結果對方出于詐騙意圖應征如何定性
原公訴機關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嬋娟,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四川省自貢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自貢市自流井區。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原籍。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審理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嬋娟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川0302刑初39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嬋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宇、代理檢察員陶大艷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嬋娟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決定自2020年2月25日起中止審理,后決定自同年4月20日起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認定,被告人王嬋娟與甘某于2008年2月登記結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子,結婚初期,二人夫妻感情較好,后因生活瑣事時有糾紛發生,2018年10月甘某起訴離婚,被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王嬋娟懷疑其家庭被破壞系甘某出軌彭某所致,遂產生殺害甘某、彭某的念頭。從2018年底開始,王嬋娟加入多個QQ群尋找殺手,并在淘寶內多次瀏覽刀具、麻醉針、麻醉針發射器、繩子等商品。
2019年2月17日,王嬋娟通過QQ聯系到楊某(系冒充的殺手),聊天過程中,王嬋娟提出要楊某到自貢為其殺害一男一女兩個人,雙方商定了作案細節及事成后王嬋娟支付楊某現金36萬元作為報酬。2月21日,王嬋娟通過QQ要求楊某次日到自貢;2月22日,楊某虛構其已從成都到自貢的事實(實際在眉山),被王嬋娟識破。2月23日,偵查機關接上級緊急指令后,將王嬋娟抓獲歸案,對其人身及處所進行搜查后,查獲并扣押用于搜尋、聯系殺手的三星手機一部。經鑒定,王嬋娟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程序性法律文書;戶籍證明、抓獲說明、情況說明、聊天記錄、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及住院病歷、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民事判決書;證人楊某、王某、江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甘某、彭某的陳述;被告人王嬋娟的供述與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證據檢查記錄、搜查筆錄和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嬋娟因懷疑其家庭被破壞系甘某出軌彭某所致,產生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在網絡上尋找殺手和與冒充的殺手商定殺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情節較輕,且系犯罪預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嬋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將扣押的用于搜尋、聯系殺手的三星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未移送,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上繳國庫。
上訴人王嬋娟上訴提出,其沒有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其在網絡上傳播“雇兇殺人”的虛假信息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持相同辯護意見。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及辯護人的上訴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嬋娟因懷疑丈夫甘某出軌彭某致其家庭被破壞,遂產生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其為了實施殺人行為在網絡上多次尋找殺手,并與冒充的殺手商定殺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為,系故意殺人犯罪的預備行為,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上訴人王嬋娟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嬋娟在網絡上傳播的“雇兇殺人”信息系虛假信息,其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的意見,經查,上訴人王嬋娟的供述、證人楊某的證言及QQ聊天記錄等證據均能證明王嬋娟主觀上有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在網上尋找殺手并與冒充的殺手商定殺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為,故對該上訴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海刑事詐騙案律師 構成詐騙案的認定的證據
構成詐騙案的認定,主要證據應圍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證據: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