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準逮捕的主要法律情節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逮捕決定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因為網絡犯罪嫌疑人沒有進行犯罪案件事實不構成一個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類是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居住監視和保釋,沒有社會危險。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認為,隨著偵查逮捕訴訟的發展,應當更加重視被害人在偵查逮捕過程中的作用,保障被害人的參與。 不逮捕的書面決定也應當送達被害人,特別是第一類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應當通知被害人。
二、被捕后案件處理單位證據
逮捕是檢察機關和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逮捕的必要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后,應立即將他們送往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互相訊問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行政機關進行釋放被逮捕的人學習或者設計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法院檢察院。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看到同時我們對于網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企業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積極予以充分釋放。需要學生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可以提高取保候審后者監視居住。
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通知受害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第八十八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如果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由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應當解釋原因,如果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