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毅挪用公款罪、受賄、張頌挪用公款刑事一審判決書
經查,本案中雖然李某某在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向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據上簽字表述“經長沙集體研究同意借支”字樣,但實際上并未召開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會或者懷化市農村公路管理處處務會,只是根據時任懷化市農村公路管理處處長張毅的指令,在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某、經營部兼辦公室主任王某某、工程部部長唐某某、財務部負責人尹某在場的情況下,同意借款給被告人張頌和同案人劉某某。
因在作出借款的決定前,李某某并沒有就借款事宜召開專門的會議進行研究,在場人員沒有發表意見,亦沒有形成會議記錄,事后并未將借款事項通報給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會其他成員和懷化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其他領導,故李某某雖然在借據上簽字“經長沙集體研究同意借支”,但實際上并沒有召開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會或懷化市農村公路管理處的所有領導就是否向被告人張頌及同案人劉某某出借公款的問題進行開會研究,該借款行為不符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同時雖然被告人張頌和同案人劉某某向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交納了管理費,但該管理費包括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幫助被告人張頌和同案人劉某某進行投標的前期費用、投標風險費及中標后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以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常德某某工程總公司合作而由常德某某工程總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上述管理費,實現單位的利益,并非以該公司將公款借給張頌、劉某某使用為必要條件,上述管理費也非該公司出借公款給張頌、劉某某使用而由張頌、劉某某向該公司支付的報酬,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借公款與收取管理費沒有因果關系,故將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公款借給張頌、劉某某使用不符合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被告人張毅作為原懷化市農村公路管理處處長在明知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既無資質又無資金的情況下,伙同原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李某某為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參與投標湖南省G209線石羊哨至懷化公路一期工程項目幫助提供所需要的資質,并由被告人張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懷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將公款人民幣220萬元供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用于交納投標保證金,被告人張頌、同案人劉某某與被告人張毅共謀,并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毅、張頌的行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案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訴歹進學挪用公款案
一、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因單位經營的需要,根據集體決定的意見,將公款劃撥至名為個體實為集體的其他企業使用,沒有從中謀取私人利益的,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標明的企業性質,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一致時,應當根據企業的成立過程、資金來源、利潤分配、管理經營方式等情況,如實認定企業性質。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歹進學身為國有公司的經理,在任職期間將本公司387100元挪至金華機械廠使用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歹進學雖然是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金華機械廠的,但本案的大量證據證實,成立金華機械廠是經農機公司集體研究后作出的決定,并曾經多次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匯報,是在取得了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的相關手續,并非歹進學個人的決定。從金華機械廠的資金來源、職工組成、生產場地、利潤分配、管理經營方式及挪用款項用途等各方面證據看,均不能證明金華機械廠為歹進學個人所有。故一審判決僅根據該廠在工商營業執照中的記載認定金華機械廠屬個體性質,證據不足。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歹進學在擔任國有公司經理職務期間,因所在單位經營的需要,經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劃撥到名為個體實為集體的其他企業使用,雖情況屬實,但其本人并沒有從中謀取私人的利益,其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歹進學及其辯護人辯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以工商營業執照為依據,認定金華機械廠屬私營企業的意見,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該廠的實際情況,故不予采納。
綜上,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于2001年10月30日判決:
一、撤銷新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歹進學無罪。
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海市著名刑事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