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輕傷是指因行為人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受到輕傷,刑法上沒有規定過失致人輕傷的罪行,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進行民事賠償。那么,過失致人輕傷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由徐匯區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輕傷罪)
過失危害別人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別人的身材權。身材權是自然人以堅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余構造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工具為身材,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組成肢體弗成分離的一部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害別人身材康健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1.組成過失致人輕傷罪,法律不但請求行為人的行動必需造成別人實踐的危害效果,并且請求這類危害唯獨達到輕傷的水平,才組成犯法。假如過失致人重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
2.組成過失致人輕傷罪,還請求行為人的行動與效果之間有間接因果瓜葛。即行為人的行動直接地、幸免地造成了這類輕傷效果,行為人的行動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漠視粗心的過失和過于自負的過失。前者是指應該預見本人的行動大概產生被害人輕傷的效果,因為漠視粗心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曾經預見而輕信可以或許防止,致使產生被害人輕傷的結果。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
1.過失致人輕傷與不測事情致人輕傷的差別。關頭在于行為人對別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別。在法律實踐中,有人每每將過失危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尤其是關于因過失就地致人輕傷,但由于傷勢太重經急救有效而死亡的案件,更輕易被認定為“過失致人輕傷(致死)罪”。咱們覺得,這類做法不僅于法無據,并且也不符合犯法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有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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