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機構延誤的治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醫療機構因為患者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2、醫療機構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
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主張由醫療機構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根據醫療機構延誤治療的具體情形以及對患者損害后果造成的參與程度,確定由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
故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醫院救護車太慢導致患者搶救不及時,如果救護車是醫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搶救不及吋,的確是因為醫院救護車太慢的過錯,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
但是如果救護車太慢不是救護車司機主現故意或玩忽職守而是客現路況制約的話,那么此時醫院也是不需承擔責任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醫院的救護車都不是醫院內部的而是外面社會服務機構的,此時醫院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017年7月3日,5歲的方某因發熱、嘔吐在母親的陪同下,到某衛生院處就診,醫生初診后按上呼吸道感染處理,用藥、輸液以降體溫。次日,衛生院醫生復診方某仍有高熱,體查后給予雙黃連輸液治療。第三日下午,醫生給方某治療后出現高熱伴嗜睡、抽搐,意識障礙。醫生懷疑是腦炎,便轉送方某去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危重方某再轉送省兒童醫院治療,8月1日,經省兒童醫院確診方某為病毒性腦炎,并有中度智力障礙后遺癥。
以延誤治療時間為由患者家屬起訴索賠償
今年1月,方某父母認為衛生院誤診、延誤治療等過錯,致方某嚴重后遺癥且生活不能自理,以方某為原告遂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5萬元。審理中,經市醫學會鑒定,該例醫療行為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衛生院承擔次要責任。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法院審理后調解 醫患雙方達共識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衛生院不能提供患者門診病歷記錄,其業務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對患者嚴重性病情未能及時判斷、留院觀察,復診時體格檢查不規范、詳細,待患者出抽搐昏迷才轉送上級醫院治療,延誤了治療時機。同時,治療用藥不盡合理。某衛生院的過失與原告病毒性腦炎后遺癥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某衛生院應按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庭審后,方某父母、某衛生院接受法官的調解建議,最終雙方達成了賠償2.6萬元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