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11964********,漢族,專科畢業,個體經商,戶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區**街道**公寓**棟**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決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21日繼續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9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某市某區**街道**花園**棟樓下,因債務問題與被害人白某發生糾紛,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先用右手肘推了一下被害人白某,后雙方互相用拳頭毆打。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白某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1月4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白某達成賠償人民幣20000元的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雙方互相諒解。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且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