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聚眾牟利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牟利罪,實際上是我國刑法第301條第一款聚眾牟利罪的一部分。后者與本條第二款非常相似。因此,司法實踐不應存在盲點。在這里,唯一可能出現的盲點是公共濫交罪。青浦律師咨詢來講講相關的一些情況。
筆者認為,所謂公共濫交罪是指公共場所的濫交,或者除了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之外,還存在非參與者。這里,有必要界定“公共場所”和“非參與者在場”的含義。
在法律上對何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進行論述研究較多的為英美法系對于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資料中較少企業出現解決此類問題論述,因此,本部分對他國發展經驗的介紹,著力點在于英美法系國家的經驗,而英美法系中,又以美國教育為主。
什么是公共場所一直是法律上的頭痛問題。以美國為例,因為它以判例法為主要立法淵源,所以美國法官在公共場所的解釋,可以說已經耗盡了腦力,從本案中可以看出。
在惠特利V、在該州的案件中,司機被告惠特利在州際公路上駕駛半掛車時故意暴露自己,法官裁定州際公路上有臥鋪的半拖車是“公共場所”,被告知道或打算在上述“公共場所”暴露自己的身體構成公共猥褻,但相反的觀點是,被告的拖車是“輪子上的家”。
其他公眾成員不能像在其他地方一樣進出自己的汽車,如公園、車站等,州際公路上有臥鋪的半拖車不是“公共場所”,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公共猥褻。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在日常語言中的詞語清晰無比,一旦進入法律評價的范圍,立即變得模糊不清。
在確定企業是否存在某一特殊工作地點構成了一個禁止在公共服務場所的猥褻或淫蕩行為的法令或條例中所謂的公共文化場所,判例研究認為應定位于認定“是否被社會發展公眾參與成員所看到的合理地預見可能性的及潛在的可能性的因素”。
此外,大多數判例也認為,“周圍的現實生活環境問題應當在每一個學生特定的案件中被個別的關注”。在如何正確理解相關立法主要目的時,判例大致對公共猥褻罪的立法實踐目的作廣義與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前者認為,立法設計目的教育不僅影響在于能夠保護以及個人,而且還在于“國家有一種具有內在的權利去執行這些法律以推進網絡安全、健康、道德和社會的整體經濟福利”。
但美國多年來認定公共場所的先例總結出的最重要的經驗是,公共場所的認定是一個事實問題,對于“公共場所”并沒有一個恒定的地理邊界。應該由陪審團根據具體案件來決定。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下列場所被列為公共場所:成人劇場或書店;海灘、公園或休閑區;鐵匠鋪;墓地;法院;牙醫診所;小溪的堤壩;男同性戀者的“健康俱樂部”。
醫院的x光照片室;賣淫室;自助洗衣店;按摩院;夜間酒吧、夜總會或休息室;裸體主義者的露營地;購物中心的停車場;在停車點或者車道停放的機動車;監獄的律師咨詢室;監獄中的單人牢房;醉酒看守所;監獄的電視室;從外面不能或可以看到內部行為的私人住宅;公共休息室;公共安全建筑;公立學校的操場;公共街道或公路。
青浦律師咨詢認為,立法之所以禁止在公共活動場所的猥褻行為,其目的就是在于信息保護自己個人,即保護“未料想的、未經愿意的、不經同意的、無辜的或者有可能的個人利益免受冒犯或墮落的行為管理模式的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