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人一旦死亡,繼承問題就會隨之而來。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沒想到,有時候也會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因遺產繼承、撫恤金分配反目而對簿公堂的問題并不少見。青浦區金澤律師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一則故事。
富爾老人的遺產
案情是這樣的:富爾大爺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有兩個兒子,一個叫富爾毅,一個叫富爾旭。兩個兒子雖是一母同胞,但是性格不同,平時關系一般,除了共同照顧老人以外,兄弟間基本沒啥來往。俗話說“養兒防老”,說起兩個兒子富爾大爺還是比較滿意的,自病后的日常起居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日子過得也是相安無事。隨著病情加重,富爾大爺也意識到自己時日不多,他開始擔心自己百年后,本就關系平平的兩兄弟如果因為分遺產的事情鬧起糾紛來怎么辦?思前想后,他決定訂立遺囑,提前安排好身后事。富爾大爺權衡再三,將自己唯一的房子分給兩個孩子一人一半,按照國家政策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其妹夫代為領取,隨后分發給兩個兒子,按照每人50%的比例分割。遺囑訂立沒多久,富爾大爺便駕鶴西去。
在處理老人遺產問題時,富爾毅出示的一張借條打破了兄弟間的平靜。借條上載明,借款人是富爾大爺,出借人是富爾毅,因富爾大爺生前久病在床,無力償還借款4萬余元,但知道在自己死后將會有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7萬多元,故為了償還生前債務,富爾大爺寫下借條,用死后10個月工資償還。富爾毅表示該借條系富爾大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弟弟應當維護其父生前誠實守信的美德和良好的聲譽,不能因為出借人身份就否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所以富爾毅主張先行從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中扣除40000元支付給他,余款再由其均分。
更令富爾旭想不到的是,富爾毅沒和他商量,便將其父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私自領走,多次電話聯系無果后無奈之下,富爾旭將哥哥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審理結果
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富爾毅應支付給富爾旭3萬余元,案件受理費兩人各付一半。隨后,富爾毅不服判決而上訴,但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因此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青浦區金澤律師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繼承范圍。喪葬費應用于辦理喪葬事宜,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和喪葬費是死亡后產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時所遺留的,所以不是遺產。因此,喪葬費、撫恤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它是國家對死者親屬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撫慰。本案中富爾毅主張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應當扣減其父生前債務的主張,有悖國家發放喪葬費、撫恤金的目的,對于其主張,不予支持,而其主張的生前債務問題,可以另行處理。
那么,死亡撫恤金法律規定該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死亡撫恤金屬于死者特定家屬的共有財產,具體分割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但同時還會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或贍養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以確保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違背撫恤金發放之目的與初衷。
青浦區金澤律師:財產繼承問題是每一個家庭都可能碰到的問題。但是對簿公堂卻是每個人都不想看到的。在這里,我們期待所有人都能誠實守信、理性面對、依法處理。上海遺產繼承案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