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更涉及到兩個家庭的融合。黃昏戀涉及到的家庭人數更為復雜。經歷了一輩子拼搏,為國家為社會、為子女,到了晚年,老年人也能有一段閑暇時光,為自己而活,希望有一個溫馨的家安享晚年。婚姻基礎、生活瑣事,子女意見都會影響到黃昏戀的質量,處理不好,往往會引發糾紛。本文從老年人再婚常見糾紛,普陀?宜川路律師進行一下簡要分析。
一、子女可以因為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贍養義務嗎?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年人不僅是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二、子女可以反對、干涉父母再婚嗎?
普陀?宜川路律師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三、子女對于黃昏戀可以采取的保護措施
1、多陪伴、多關心
作為子女,理應在生活上、精神上多多關懷、照料父母。子女要本著相互理解、尊重的態度,加強溝通,理解并支持父母做出的選擇。
2、建議父母在再婚前對個人財產約定清楚
(1)簽訂老年人再婚協議
再婚前,對容易引起矛盾的家庭大額財產,比如房產、大額存款、股權進行約定。提前讓敏感內容約定清楚,可以避免日后,生活瑣事所引發的連鎖反應。
(2)訂立遺囑
雙方各自對自己的財產訂立遺囑,避免各自的子女對再婚有抵觸情緒。更好的將財產約定清楚,兩個家庭才能克服帶來的障礙。
(3)設立居住權
一般來說,黃昏戀的普遍模式還是男大女小,兩方年齡相差不少。無論是工作還是生活中,都不存在單方面無私的付出。兩個人互相陪伴,老有所依,也是黃昏戀的當事人共同的心聲。生活上被照顧的一方,有能力對配偶提供居住條件的,讓對方有房養老,有所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子女可以陪同父母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簽訂居住權合同進行登記,掃除后顧之憂。
四、常見糾紛案例簡介
1、繼子女繼承糾紛
有目的的騙婚、通過結婚形式,希望分割經濟優勢方的房產、財產,電視劇和社會新聞屢見不鮮。這也是子女反對黃昏戀的最現實的原因。
2、同居糾紛
2020年6月底經人介紹男方女方建立戀愛關系,男方比女方大十多歲。2020年7月,女方到男方家居住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曾經去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女方沒有帶齊證件,沒有登記。2020年10月下旬,雙方發生矛盾,女方去住旅館后回自己老家,雙方結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男方給女方買金手鐲一個、轉賬給付女方50000元的事實。男方認為手鐲是為了結婚購買的,轉賬是女方要求結婚支付的養老保障費。現在如果不能結婚,女方應當將手鐲錢和結婚錢退回;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女方認為手鐲和轉賬是談戀愛時,兩人感情好,男方主動贈送的。現在不能結婚,是因為原告的性格不合,兩方生活習慣都不同,不應當退回。法院認為男方給被告買金手鐲一個系為了增進雙方的感情帶有個人屬性的贈送,男方主張女方返還,不予支持。雙方的年齡差距較大,普陀?宜川路律師按照當地老年人再婚的實際情況,除共同生活外,年齡小的同時年齡大的進行生活上的照顧,年齡大的給予年齡小的錢款幫助,同時是對年齡小的將來的生活保障,故對于男方贈送給女方的50000元,應認定為附共同生活與照顧義務的贈與,沒有支持男方的要求。
3、老年人離婚糾紛之一
男方女方因都參加保健品銷售活動而相識。相識半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三個月男方深感雙方無感情基礎,女方竭力設法對經濟上全面控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男方已無法自主領取和支配自己的工資;不能正常與朋友、親屬進行交往,連接聽電話都受到限制。男方無法承受,離開與被告共住的居所,至子女家中。女方認為,雙方感情甚好。男方是聽從子女的挑唆,擔心房屋被女方霸占,才鬧離婚。女方沒有過錯,不愿意離婚。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存在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生活瑣事及與子女意見不和等方面產生矛盾。2019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從維護婚姻關系等角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離婚,雙方結婚后,短暫生活后就長期分居,婚姻確有矛盾,長期未能改善。原、被告已是古稀之年,本應相互扶持,共同度過晚年生活,但原告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態度堅決。現原、被告均年逾古稀,望雙方一別兩寬,各自珍重。
4、老年人離婚糾紛之二
男方女方經人介紹,一個月就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且夫妻現已分居長達四年。在這期間,女方曾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駁回。男方認為,在婚姻期間,女方用他的醫保卡看病,花了幾十萬。現在離婚要女方把看病的醫保錢還給他。女方認為,一開始雙方感情還不錯。因為女方生病后,男方就各種冷言冷語,覺得自己是負擔。
法院認為,先前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之后,雙方未就改善夫妻關系做出實質性努力,并持續分居至今,夫妻關系未見好轉,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也表示分居四年聯系較少。準予離婚,就男方主張的經濟糾紛,雙方可另行解決。上海繼承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