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我國眼里打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于觸犯該罪一律進行嚴懲,那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如何起訴?上海商標律師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一、規范性文件的相應規定
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我國眼里打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于觸犯該罪一律進行嚴懲,那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該如何起訴?上海商標律師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2004年《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以及他人信息注冊企業商標標識系統或者公司銷售人員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我國刑法作為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方式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技術或者網絡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用戶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一些非法經營成本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存在違法犯罪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行業或者市場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出了兩種基于以上分析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對于非法經營發展數額在三萬元以或者沒有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相關情節更加嚴重的情形。”
《案件登記起訴準則(二)》第七條規定:"擅自偽造、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出售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擅自偽造、制造、銷售的注冊商標標識超過20000個,應當提起訴訟 或者非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3萬元以上; 偽造、制造、銷售偽造、制造兩種以上的注冊商標標志,或者擅自制造兩種以上的注冊商標標志,數量在10000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金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2萬元以上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二、非法制造、銷售商標罪起訴標準指南
刑法中很多罪名的成立,大多需要情節嚴重。如果不符合情節嚴重的要求,就不構成犯罪,本罪就是如此。2004年《解釋》實施前,認定情節嚴重的,一般參照2001年的起訴標準。2004年12月22日以后,認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2004年《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18日發布的《立案追訴標準(二)》與2004年《解釋》的相關規定一致。
與2001年的《起訴標準》和《起訴標準(二)》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非法經營金額由20萬元減少到5萬元。 降低處罰標準,有利于打擊日益嚴重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犯罪活動。 二是將違法所得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 筆者認為,提高刑罰標準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 此外,對同一罪名起訴標準的修改,有一處降低起刑標準,一處提高起刑標準,這與立法協調原則不符。 三是撤銷馳名商標的特別規定。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沒有削弱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首先,《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不注冊或禁止使用、復制、仿制、翻譯其他馳名商標,未普遍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因此,對馳名商標沒有特別規定,并不影響刑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馳名商標的價值一般高于普通注冊商標。 在計算非法交易金額時,以侵權商標標識市場中間價計算非法交易金額,或者以侵權商標標識的價格計算非法交易金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更容易達到起始標準。 因此,雖然取消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削弱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如何進行認定“非法企業經營資金數額”?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包括一些非法方法制造公司注冊一個商標標識罪、銷售人員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及非法制造、銷售方式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其一,對于我國非法制造系統注冊商標標識罪和非法制造、銷售網絡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非法經營發展數額,是指行為中國人在通過非法制造、銷售平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時的營業收入金額,主要內容包括已銷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銷售費用金額和未銷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庫存商品金額。其中,銷售業務金額,是指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問題沒有其他扣除項目成本、稅收的營業所得;庫存金額,是指庫存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以市場經濟價格理論計算的應得,包括社會生產本及非法獲取利潤。其二,對于提高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非法經營數額應理解為一種銷售目標金額,即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沒有教育扣除標準成本、稅收的營業所得。具體講,銷售保險金額一般包括個人所得和應得。所得結果部分,是指銷售工作合同關系已經開始成立,銷售款額也已獲得;應得部分,是指銷售模式合同制度已經能夠成立,銷售款額還未獲得。至于連銷售合同都未簽訂,仍在庫存中的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其價值體系不能計入銷售交易金額的應得部分。
三、非法制造和銷售商標標志著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主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過錯,不構成犯罪。 二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是否情節嚴重,僅違反《商標法》的一般規定,行為人僅承擔民事、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最后,行為人有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的行為,但是制造或者銷售該注冊商標的人不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或者,即使“@”、“(10)”的商標是在行為人非法制造、銷售的注冊商標的商標上,實際上是行為人偽造的“注冊商標”,而不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也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非法經營自己偽造的大量“注冊商標”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構成非法經營罪。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找到上海商標律師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