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合同關系。《勞動爭議案件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合同經營期間與發包人、承包人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為當事人。本文明確了承包人與勞動者的關系,便于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此類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確認勞動爭議發生在勞動者與承包人或者發包人之間,用人單位(承包人或者發包人)或者勞動者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要求增加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依照職權追加當事人的,可以直接判決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勞動仲裁律師
2.在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的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廢止)第四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件中注明為某一品牌的戶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與有品牌的個體工商戶之間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品牌為當事人,但應當同時注明品牌所有者的自然情況。上述兩項規定存在矛盾。2006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實施后,新司法解釋優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應適用。應當注意的是,在清理司法解釋的過程中,2006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2)》的上述規定沒有得到保留。但這并不意味著上述規定是錯誤的,或者法律適用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不限于勞動爭議訴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品牌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品牌為當事人,但應當同時注明品牌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共同經營者為共同訴訟。因此,在以個體工商戶為被告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要注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
3.在個人合伙作為用人單位的案件中,只有合伙企業經過仲裁程序的,法院可以直接增加合伙人為訴訟當事人。
4.合同約定賠償費由誰承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尊重其約定。一方未經仲裁程序的,也應當追加為訴訟當事人。
5.勞動者只申請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未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作為仲裁主體的,應當增加企業作為當事人。分支機構可以在法人授權范圍和依法核準登記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可以對訴訟中經營管理的財產負責,但其財產也是法人財產。分支機構財產不足的,由法人補充清償。
6.《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其行為與損失有因果關系,其他用人單位可以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7.《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最后一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根據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
8.《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是勞動雇傭與勞動使用分離,被派遣勞動者不與被派遣單位(真實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與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形成無勞動關系,無勞動關系的特殊狀態。為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防止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成本,規避責任風險,本文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9.《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支付勞動的,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民事責任: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的支付義務,特別是依法禁止后,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由用人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承擔支付義務,勞動者可以由用人單位或者投資者向被告提起訴訟;二是賠償責任,單位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10.《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機構應當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從法律上講,承包經營是一種經營管理模式,并沒有改變企業法人的地位,因此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但由于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能力薄弱,發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使發包人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也視為與勞動者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包人必須對承包人的行為負責。因此,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法律規定招用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個人承包經營者全額或者部分賠償,也可以要求發包人全額或者部分賠償。在訴訟中,勞動者可以單獨起訴發包人或者個人承包人,也可以將發包人或者個人承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11.用人單位分立后當事人的變更。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以變更后的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的變更會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無論如何變更,都不應導致勞動權利義務的消除。用人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用人單位的,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承擔勞動權利義務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擔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拒絕接受仲裁裁決后,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承擔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職權增加有關單位為當事人。
當然,勞動者申請增加的主體不合格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法院不得直接增加未經仲裁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