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合同律師: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建筑工人能夠及時獲得勞動報酬。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規定在《合同法》第286條,是指發包人不依約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對折價或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建筑工程專業律師:在我國,發包人主導的市場是造成大量建設工程價款拖欠的主要原因,為了保護承包人及其背后眾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平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貫徹公平原則而設置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那么,應當如何認識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上海建設工程律師: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對于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留置權說、抵押權說和優先權說。我國通說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優先權。
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財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上海工程建筑律師咨詢:優先權是法律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維護弱者生存權利與社會秩序而賦予特定債權人的一項民事權利,且優先權只能由法律規定,不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也沒有明確需要通過登記公示才生效。
其具有支配性、優先性、從屬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變價受償性等擔保物權的特征,是一項傳統的法定擔保物權。這些都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產生的基礎、生效及適用條件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