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辦署理稅務局行政訴訟案,就行政抉擇按市場價計付契稅一案,獲法院支持。被告王某稱其2013年簽訂屋宇生意條約,商定房價140萬元,2016年登記時,稅務構造按評估價196萬元計征契稅,并復議被維持。其不平該行政復議決定訴值法院。2013年由被告王某兒媳簽訂屋宇生意條約,2016年王某與案外人重新簽訂生意條約,并向房產部分掛號過戶。根據法令劃定,契稅在簽訂條約5天內領取,否則按逐日萬分之五計較滯納金、稅務構造以2016年被告簽訂條約作為價錢與市場價相比偏低,請求按市場價計征。吻合財政部、稅務局征管劃定。而被告請求按2013年合同簽訂時價格計征。如果行政決定被撤銷重新作出親,行政決定必然要按每日萬分之五計征滯納金,稅務機關認為簽訂合同主體不同,且是二代人的變化,應按第二份合同簽訂時作為計價征稅依據,未采用滯納金,從法理、情理尚屬宜當、準確。原告要求不補征,又不付滯納金,顯然與法相悖。被鐵路法院駁回起訴。接下來就由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析房屋稅務行政訴訟的相關案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被告王某不平原告上海市靜安區(qū)國度稅務局×稅務所(如下簡稱“靜安國稅×所”)、上海市處所稅務局靜安分局(如下簡稱“靜安地稅×所”)作出的稅收征收行政行動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構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閉幕。
2、被告王某訴稱,2013年1月,被告于案外人鄒某某等簽訂本市滬太路×弄×好×室屋宇(如下簡稱“滬太路屋宇”)的生意和談,商定屋宇價款為人民幣140萬元(如下比重均為人民幣),被告后行領取100萬元,余招待屋宇能夠過戶且實現過戶后付清,案外人應負擔的私家所得稅由被告負擔。以后,被告踐約支付了100萬元購房款。2016年1月,被告于鄒某某等配合至上海市靜安區(qū)房地產生意業(yè)務中央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兩原告請求被告于鄒某某等以滬太路屋宇的立即評價價錢196萬元為計稅根據繳稅,并具名許諾被迫按196萬元的計稅根據繳稅、按140萬元開具發(fā)票,但毋庸具名許諾。被告按請求繳稅并實現屋宇過戶。同年6月7日,被告對兩原告征收私家所得稅根據的生意業(yè)務價錢有貳言,向兩原告的上級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靜安區(qū)分局提起行政復議,兩局以個人所得稅繳納義務人為案外人,原告并非征稅決定的相對人為由,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認為,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由原告承擔出賣人的個人所得稅,該稅款實際亦由原告承擔;兩被告向原告征收契稅所依據的計稅基數,與兩被告向案外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的計稅基數相關聯,故原告也是兩被告對案外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利害關系人。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稅收繳款書》(編號為3201604199312700),要求兩被告按約定價140萬元重新核定個人所得稅數額。
3、兩原告靜安國稅×所、靜安地稅×所配合辯稱,2016年4月16日,胡天路屋宇出賣人范某某、范某、鄒某某等三人向兩原告申報繳稅。依據劃定,兩原告按屋宇市場評估價的1%向上述三人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稅19,600元,征稅申報表由三人具名確認,并就地交納了稅款。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小我私家所得稅法》第八條劃定,滬太路屋宇小我私家所得稅的交納責任工資出賣人。被告于出賣人對于小我私家所得稅擔負的商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屬于無效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原告并非相對人,無權對兩被告向范某某、范某、鄒某某等三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故兩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4、經審查查明,2016年4月16日,案外人鄒某某、范某某、范某因向被告讓渡滸苔路屋宇,而向兩原告申報交納私家所得稅。兩原告開具被訴稅收繳款書,向鄒某某等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稅19,600元。被告嗣后向上海市靜安區(qū)國度稅務局、上海市處所稅務局靜安區(qū)分局提起行政復議。2016年9月2日,兩局作出滬國稅靜決【2016】01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小我私家所得稅交納責任工資范某某、范某、鄒某某,被告并不是行政行動相對人為由,采納被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覺得,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劃定,征稅爭議的行政復議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應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稅擔保人。本案中,被告并不是發(fā)售滬太路屋宇所得的小我私家所得稅納稅人,亦不擁有扣繳義務人、征稅擔保人身份,故依法不具有提起行政復議及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歷。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還被告王某。如不平本裁定,可在裁定書投遞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房屋稅務行政訴訟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