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為,原告物業經理馬某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經董事長同意,被告免除了電費責任。 原告認為雙方都知道合同,并在會議記錄中多次聲明董事長必須行使該權利。 被告多次致函原告承擔電費,證明被告未確認免除公共電費。 馬某與被告物業經理袁某承認,原告馬某擁有被告物業經理10股25%的股份,因此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的協議應當得到遵守。電價已約定,原告簽名的效力不如原告簽名的效力。即使原告構成明顯的代理人,被告也沒有接受會議記錄,也沒有免除對電價的賠償責任。被告應負付款責任。被告未能履行其維修義務,造成設備損壞,因此判給賠償金。非法占有財產也應當得到賠償。至于原告聲稱員工沒有按照約定的人數承擔違例罰款,法院認為物業管理標準應予降低,費用應予減低,并另行處理(另一案件已提起訴訟)。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制下的竹筍集中,物業管理面臨空置房屋和物業管理人員數量的差異,導致物業管理費畸高畸低,房屋出租率直接導致公共電費差異,導致物業費難以約定。接下來就由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件
1、原告上海某數碼產品科技經濟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上海某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有限以及公司進行物業企業服務貿易合同法律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某數碼科技創新發展空間有限導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雷某、被告上海某物業信息服務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原告上海數碼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稱,原告是本市閘北區“某大廈”(以下簡稱“展正大廈”)的業主,雙方于2012年3月31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同意被告將從4月1日起為該租賃樓提供為期三年的物業管理服務。 2012年至2015年3月31日。 合同還規定,在建筑物入住率達到50%之前,原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僅預付基本電費人民幣20,2500元(所有貨幣均為人民幣元)。 其余公用事業收費由被告承擔。 截至目前,原告實際已預付電費2780175.47元,在扣除相關費用后,被告欠原告電費2336907.97元。 由于被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減少了工作人員。 造成原告相應經濟損失和額外支付服務費用的,部分欠款由被告承擔。 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未經允許擅自占用部分物業及停車位,包括50個停車位,每月700美元(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 被告亦須繳付地下45平方米及兩層之間10平方米的夾層(由20124年起至2015年1月期間逾13,9680元)、103室10個月的10萬元及104室13個月的18,000元。
3、被告中國上海某物業管理服務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
(1)認可原告墊付點飛機呢,但根據企業合同第十八條約定,被告自己承擔社會公共的基礎進行電費每月4萬元,并不是我們所有的電費,而且學生根據教學雙方的會議紀要,當出租率低于50%的時候,原告無須承擔電費。
(2)同意由被告提供支付。
(3)合同內容約定的是包干制,雙方之間沒有一個確定發展實際問題需要的人員一定數量,而且我國服務工作過程中由于被告的人員已經足以履行崗位職責,故不同意承擔該項經濟損失。
(4)按照相關合同或者約定大廈入住率達到50%之前,停車費應歸被告所有,該部分成本費用非常不同意承擔;地下一層45平方米和夾層10平方米產生的費用139680元同意學校承擔;103室1萬元、104室18000元同意返還。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訴訟程序請求。
二、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的法律問題
1、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責令被告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原告支付的電費2336907.97元及利息; 因未履行物業管理義務,致使原告設施設備損失345317.16元,責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責令被告擅自減少服務人員,并按減少的服務費用賠償原告130.86萬元; 責令被告擅自出租、占用原告財產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342,680元。設備維修,如果物業沒有嚴格的驗收手續,驗收時無法確定設備設施狀況,設備設施維修損壞責任也難以主張。本案中物業驗收時已送檢,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面臨著在物業管理合同中考驗自己的智慧、經驗和專業能力,這也是物業糾紛的重要原因。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