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2020上海疫情期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律師解答。
1、商品房認購合同的處理。
上海房產律師: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按期訂立,當事人主張在合理期限內延期履行,一般應予支持;確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2、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認定。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應予支持;但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按約付款,要求免除相應違約責任,應予支持。
3、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民事責任認定。
上海房產律師: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出賣人提出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無法按期交付、無法按期協助辦證抗辯,出賣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確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逾期交房、逾期辦證,出賣人要求減免違約責任,應當予以支持。出賣人逾期交房、逾期辦證也有自身過錯,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違約責任不予免除。
4、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上合同律師:出賣人因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逾期交房、逾期辦證,買受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因受疫情影響逾期付款,出賣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解除條件,同時給予當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理的履行期限屆滿,合同目的仍不能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可以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對疫情期間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處理的基本原則。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直接找上海合同糾紛訴訟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