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6月10日,湍黛科與永高公司簽訂了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合同規定,永高公司為湍黛科安裝了至德6070百葉窗,安裝日期為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5日窗戶安裝完畢后,永高公司多次出現質量問題。2020年12月,永高公司修復了湍黛科的窗戶漏氣。
此外,實際安裝的窗戶品牌與合同中約定的品牌不同。
湍黛科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請求撤銷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并責令永高退還湍黛科定制費14000元和42000元的三倍賠償,共計5.6萬元;2.請求永高賠償湍黛科3.5萬元;3.案件訴訟費。鑒定費。公告費由永高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1。湍黛科是否可以支持申請撤銷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并要求永高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要求;2、湍黛科申請永高公司賠償定制費14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據;3、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賠償3.5萬元損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1、湍黛科申請撤銷永高塑料窗口定制合同,要求永高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湍黛科要求撤銷合同,并以永高公司欺詐為由要求賠償三倍。欺詐是指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表達錯誤意圖。本案永高公司在合同簽訂階段沒有虛假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湍黛科也沒有錯誤意圖。永高公司實際安裝的門窗品牌與約定品牌不一致,屬于履行合同中的違約行為,而不是欺詐行為。因此,責任是違約責任。湍黛科以合同欺詐為由申請撤銷合同,要求永高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
2、關于湍黛科向永高公司申請退還定制費14000元的問題。如果合同有效且未終止,則無法定情況退還定制費,因此不支持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退還定制費14000元的訴訟請求。
3.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賠償相關損失3.5萬元,由于窗口尚未拆除,具體損失金額需要拆除,湍黛科要求損失是在合同撤銷的前提下,由于法院不支持合同撤銷,損失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對于永高公司的違約行為,湍黛科可以單獨主張權利,如有損失,可以在另一起訴訟中解決。
1.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銷雙方簽訂的《永高塑窗定制合同》,永高公司退還湍黛科門窗定制費1.4萬元;2.命令永高公司賠償湍黛科4.2萬元三倍;3.賠償湍黛科3.5萬元經濟損失,總計9.1萬元以上。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永高公司承擔。
事實和原因:1。永高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欺詐行為:1。雙方簽訂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永高公司應為湍黛科安裝德國品牌門窗,事實上,永高公司沒有按照雙方的德國品牌為湍黛科安裝門窗,但未經授權將合同約定的德國品牌改為其他品牌,安裝門窗多次出現質量問題,如:玻璃多次爆裂。門窗整體漏氣。玻璃多次脫落等,湍黛科多次維修,永高公司多次維修,最終沒有維修,質量問題仍然存在,這一事實可以證明永高公司存在劣質欺詐行為。
2.雙方簽訂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時,永高公司通知湍黛科安裝門窗品牌型號為德國品牌,基于湍黛科與永高公司簽訂合同,如果通知安裝春季其他品牌門窗,湍黛科不會與永高公司簽訂合同,永高公司陳述讓張旭做錯了意思,永高公司誘導合同行為也是欺詐行為。
3.永高公司一審聲明湍黛科安裝了6575型號。上訴人測量,實際安裝仍為6070型號,這也是一種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倍。
2、永高塑永高塑料窗定制合同應依法撤銷,永高公司應退還湍黛科的定制費1.4萬元。由于安裝的門窗質量問題嚴重,無法修復,無法達到湍黛科安裝門窗的目的。因此,應拆除門窗并退還1.4萬元的安裝費。
3.永高公司給湍黛科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5萬元。具體損失如下:1。玻璃脫落導致窗臺和地板被砸碎;2.拆除和安裝窗戶的成本;3.在拆除過程中,窗臺、墻壁、樓梯、吊棚等財產將被損壞。損失的事實是永高公司的行為造成的,永高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湍黛科的上訴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在二審中查明事實并支持上訴。
永高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中發現的事實。在二審中,雙方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新的證據,二審法院組織雙方交換和質證證據。
湍黛科提交的新證據是:1。湍黛科一審起訴后,與永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明進行了談話錄音,證明雙方未就更換門窗品牌達成口頭協議。2.一組照片。證明安裝了6070型號。崔高明一審表示,只有6575型號才能安裝百葉窗。3.一個電話光盤證明永高公司已經修理了門窗十多次,玻璃爆裂了四次,漏氣了很多次。目前,玻璃仍在脫落。
嘉定大律師對于湍黛科提交的證據,永高公司質證認為,對談話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簽訂合同時,確定不加百葉窗。合同簽訂后,總金額為10300元。后來,百味窗的價格調整到14000元,玻璃破裂時沒有到達現場。我認為窗戶漏氣是因為等級問題。膠帶已更換。其他問題尚未解決,玻璃已免費更換。
二審法院接受了湍黛科提交的證據。二審期間,二審法院組織雙方到現場核實門窗現狀,與湍黛科提交的照片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湍黛科與永高公司簽訂的定制合同是雙方的真實含義,合法有效。承包商應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結果。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永高公司是否違約。2.湍黛科要求終止合同。如何確定返還款項、三倍賠償和賠償損失的要求。
爭議焦點1:永高公司是否存在根本違約行為。雙方簽訂的定制合同為門窗生產安裝合同,合同為產品品牌。型材和型號有協議,在質量要求內容中,產品使用焊接。斷裂。玻璃泄漏。五金配件等質量保證也有相應的協議。從合同約定的窗口品牌和實際安裝的窗口品牌,定制合同約定的窗口品牌為德國,實際安裝的窗口標志為漢森鋁業,與合同約定的品牌不一致,根據雙方不能確定更換其他品牌窗口雙方達成協議,永高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安裝其他品牌窗口已經湍黛科同意。因此,永高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德國品牌窗口,存在根本違約行為。
其次,安裝的窗戶是否達到了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按照常理,安裝的窗戶應達到安全使用的要求。但永高公司安裝的窗戶并未達到上述要求。湍黛科為證明窗戶存在問題,提供了數張照片及投訴到工商部門的材料,二審中提交了與永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高明的多次談話及電話錄音、門窗照片,從以上證據中能夠認定永高公司安裝的窗戶從2020年7月6日安裝,至8月5日安裝完成,至2020年12月最后一次維修,在間隔僅5個月的時間內,發生玻璃多次炸裂、窗戶漏風問題,期間,永高公司也多次上門進行更換玻璃、重新更換門窗開口條等維修事項,湍黛科提交的與永高公司工作人員及崔高明的通話錄音當中,也能體現安裝的門窗確實存在上述問題,永高公司又不能證明存在上述問題系湍黛科使用不當所致。因此,永高公司為湍黛科安裝的門窗存在一定問題。即使按照永高公司一審抗辯更換窗戶品牌系為安裝百葉窗原因,但新安裝的窗戶不能達到日常使用功能的情況下,永高公司未能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嘉定大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湍黛科有權要求永高公司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湍黛科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訂作合同,由永高公司退還定作費14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處理結果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同時,應由湍黛科將門窗返還永高公司,鑒于目前已經進入冬季,拆除返還門窗必然會造成湍黛科無法居住,永高公司返還湍黛科款項和拆除取回門窗時間可在明年春季同時進行。
關于湍黛科要求永高公司給予三倍賠償42000元的上訴請求。因不同等級、不同材質、雙層玻璃、三層玻璃的門窗在保溫、密封、隔音上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級高、材質好、三層玻璃門窗,價格要高于等級低、材質一般、雙層玻璃的門窗。雖然永高公司提供的窗戶品牌與合同約定不一致,但無證據證明永高公司提供的型材、玻璃質量屬于不合格產品,也不能證明安裝的門窗價格低于至德門窗的價格,或者存在以次充好,以低價產品替換定購品牌的情形。同時,湍黛科定作門窗為雙層玻璃,在保溫、密封上想達到更高等級、材質更好、三層玻璃的門窗效果也是不可能的。永高公司提出系因湍黛科要求安裝百葉窗導致更換其他品牌、工期順延,對門窗出現的問題進行多次維修、更換高等級開口條等事實,表明永高公司也在盡力采取補救措施,履行維修義務,永高公司并不構成故意欺詐情形。對湍黛科此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湍黛科要求賠償損失35000元的訴訟請求,湍黛科未提供造成35000元損失的證據,對此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嘉定大律師綜上所述,湍黛科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遼寧永高門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起10日內退還湍黛科定作門窗款項14000元,同時由湍黛科配合遼寧永高門窗有限公司將安裝的門窗拆除并由遼寧永高門窗有限公司取回;
三、駁回湍黛科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