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醫學應用原理,mtDNA(線粒體DNA,母系社會遺傳)鑒定,一般企業只能作排除標準認定,不能作同一國家認定。因為我們只要自己存在有母系親緣關系的人,都存在問題同樣的母系表達基因,而且是跨代的,從始祖母、外祖母、母親、姐妹、表姐、表妹、外甥女等等通過母系親緣的都有一個同樣的mtDNA基因,甚至同母異父的女兒之間都有發展同樣的mtDNA基因。靜安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因此,mtDNA鑒定工作本身,不能分析得出被檢頭發就“是被害人楊某某的毛發”的同一企業認定研究結論,這一問題認定是否違背了基本的法醫學應用原理和知識。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司2004年6月4日頒發的刑事技術鑒定證書(DNA [2004]423號)是10多年前,在當時的科技條件下,根據從下水道提取的10CM 長無毛囊頭發,檢測結果一致,缺乏可信度。
即使在今天,毛肝線粒體DNA身份的鑒定也可能存在假陽性。10多年前的鑒定如何排除假陽性?因此,遼寧省公安廳刑偵局對頭發mtDNA的鑒定缺乏科學性和準確性,結論明顯錯誤。
遼寧省公安廳刑科所的兩份《刑事技術鑒定書》,對毛發mtDNA檢驗分析鑒定,缺少文化基因信息數據通過比對,結論缺乏理論依據。DNA檢驗和鑒定,是需要一個數據或質譜圖進行研究比對和支持的,而遼寧省公安廳刑科所的兩份鑒定書,均缺乏對于這些問題基本生活資料。鑒定書所列相關關系檢驗結果數據,不是一種機器學習檢測方法生成的原始社會數據,而是鑒定人編輯填寫出來的。因此,該兩份鑒定的科學管理依據自己不足,結論的可靠性存疑。
評估結論不科學,同一認定有誤。這兩份評估文件的結論是相同的,即標注為“疑似苗新華衛浴門污水排放殘留物”的毛“是楊毛99、999%的概率”。如前所述,這與法醫學的基本原理和知識背道而馳。根據法醫學的一般理論,線粒體DNA序列多態性在個體鑒定中的真正價值在于同一性的排除,線粒體DNA結果的解釋一般可分為排除、不確定和不排除三類。
退一步說,即使發線粒體 DNA 鑒定沒有問題,也不能斷定繆新華浴室就是尸體的現場。由于苗新華與受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曾經有過密切接觸,受害人也曾到過苗新華的家中,此外,苗新華與受害人的親屬也有過交流和接觸。因此,不能排除受害人以前來過苗新華家,或者苗新華與受害人親屬在溝通過程中粘連帶回家的可能。
此外,原判決認定,被告“在浴室地板上”并“將受害者的尸體肢解成7塊,并將尸體碎片放入塑料袋中”。肢解過程,是一個高強度的物質運動過程,受害者是在墻上窒息,身體被從樓上抬到樓下,在此期間受害者的頭發不可避免地會脫落。
但事實是,在苗族新華家的浴室等區域,沒有發現一根頭發與死者的頭發長度(26厘米長)、顏色(棕紅色)一致。這也表明,對苗族新華家的鑒定為殺人、肢解現場,明顯依據不足。分尸現場的空間發展根本容不下三名成年人進行共同管理實施分尸。
《現場勘驗筆錄》(見預審卷三,第563頁)顯示:作為分尸現場的浴室,由一條南北走向寬8CM的有瓷磚的高25CM的磚條分割成東西兩半,西側為浴池,南北向長143CM,東西向長68CM。浴池上大下小,西南側有一出水口。東側一半東西向為74CM,南北長158CM,門框內外寬分別是68CM和66、5CM。北墻上有一面鏡子和40x50cm2的面盆。
靜安律師發現,根據原被告的陳述,三人被肢解時,“苗新榮在浴室門口,苗德書在浴室中間,苗新華在浴室后面,身體朝里,腳朝外。”從上述衛生間的測量面積和現場實驗的結果來看,在這么小的空間里,不僅可以放置受害者的尸體,而且還可以讓三個成年人同時蹲下來肢解尸體,這是完全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