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在廈門談項目,次日凌晨,他意外猝死。
廈門曾發生一起飲酒意外猝死案件,判決生效。
2017年10月10日,為了討論一個項目,58歲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領導段先生和阿洪、阿蘭、阿欣三位同事抵達廈門,入住合作伙伴吳先生訂購的酒店。雙方的談判非常順利,當晚,吳先生還邀請大家吃飯。晚宴上,李先生喝了一杯白酒。
晚上9點多,回到酒店的李先生喝醉了。他不僅揮舞雙臂大喊要繼續喝酒,還推搡前來幫忙的酒店工作人員。最后,我們把李先生帶到房間睡覺,而阿欣則留下來繼續喝酒。不久之后,事故發生了。第二天凌晨1點左右,住在同一個房間的阿洪醒來,發現李先生有些異常。他不僅沒有打鼾,而且臉色發黑,沒有回應。阿洪迅速聯系領導和同事,撥打120求助。不幸的是,李先生在搶救后死亡,醫院初步診斷為飲酒后猝死。
根據李先生的領導、同事和吳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詢問記錄,大家一致表示:餐桌上沒有互相勸說,喝酒是自愿的。他們估計李先生喝了大約半斤白酒。最后,他很清醒,很興奮,急于買單。李先生的親屬認為,組織晚宴的吳先生和同事的領導。同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協議,李先生的親屬向海滄區法院提起訴訟。那么,他們沒有責任嗎?
判決:僅僅送回酒店休息是不夠的,酌定連帶賠償12萬余元。
海滄區法院認為,李先生在醫院初步診斷為飲酒后猝死,從晚餐飲酒到第二天凌晨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死亡。在此期間,沒有其他情況,因此應確定他的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李先生應該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有足夠的了解,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足夠的清醒認識。他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還認為,公安機關對五名被告的詢問記錄是在事件發生后的短時間內形成的,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相互確認,沒有自相矛盾的,應當予以接受。根據記錄,五名被告在與李先生喝酒時沒有過錯。喝酒后,吳先生將李先生等人送回酒店,并履行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然而,當李先生明顯醉酒失去自制力時,同事們只是把他送回酒店房間睡覺,沒有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沒有做出相應的安全護理和照顧來消除危險,導致死亡后果的發生。因此,段先生。阿洪和阿蘭有一些過錯,他們決定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后,在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后,法院裁定段先生、阿洪、阿蘭共承擔賠償104310.8元,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共計124310.8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靜安區好的律師事務所提醒公眾:親朋好友聚在一起喝酒要適量,不要互相勸酒,酒后同行也要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血的教訓!生活的教訓!每次都強調:量力而行,千萬不要貪杯!不要強迫別人。不要勸你喝酒,喝酒,喝酒的人一定要好好照顧喝醉的人!然而,這樣的血淚教訓卻屢屢發生,因飲酒猝死事故,不止這些!
酒后騎車回家意外死亡,飲酒者被判責。
2018年11月,陳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騎著摩托車準備上夜班。沒想到,他在路上撞到了路邊的石頭,當場!死亡!死亡!陳某的家人把當晚一起喝酒的另外兩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損失147萬多元!
法院認為,死者陳某作為成年人,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還去朋友家喝酒,酒后駕駛摩托車超速發生事故,有重大過錯。對此,應承擔90%的責任。作為飲酒者,兩被告沒有將死者安全送回家,讓死者酒后駕駛摩托車,沒有履行注意生命安全的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最后,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陳某家屬14萬余元的損失。
而這樣的飲酒事故悲劇,已經太多了!令人震驚!靜安區好的律師事務所看看這些發人深省的案例,酒友們,你們還敢任性勸酒嗎?
哪些情況酒友要負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人身損害的飲酒者一般應當承擔損失,但在下列情況下,共同飲酒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因飲酒引起疾病、殘疾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者不能飲酒,在飲酒的情況下引起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殘疾、死亡;
如果說服酒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誘發疾病,說服酒精的人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的原則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說服酒精的人,無論他們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該承擔責任,但前者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脅迫、刺激對方、強迫飲酒等。對造成損害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不勸阻。
在知道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勸阻的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飲酒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飲酒者履行了勸阻義務,不聽勸阻,飲酒者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但飲酒者知道醉酒者喝得太多,語無倫次。如果他們不清楚,飲酒者應該勸阻他們不要喝酒。如果他們能夠勸阻,但不能勸阻事故,他們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未安全送達醉酒者。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飲酒者有一定的監護義務。
飲酒者未將醉酒者送往醫院或到達有人照顧的地方(如家中)的,飲酒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