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相關部門,在制定規章時應盡可能沒有想到各種不同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應盡可能細致全面發展一些,以防止下面這起案件的發生。下面和虹口區律師一起看看具體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鄧燕(化名,下同)入職南方科技公司(化名,下同)處任績效管理專員,于2015年4月28日至9月1日期間休產假,鄧燕提供了一個沒有落款為湖南攸縣計生工作部門的生育研究證明。南方航空公司在2015年5月至8月期間進行發放鄧燕產假人員工資16000元(扣除以及個人企業社保這一部分,鄧燕實收資本工資15146.06元),后攸縣農村衛生和計劃可以生育局出具復函,鄧燕提供了的生育能力證明是虛假的,鄧燕承認對于其所需要提供的再生育證系其通過一些不法分子途徑方面取得,對鄧燕違法國家生育的行為,攸縣衛生與計劃實現生育局也決定對其征收中國社會支付撫養費。
為此,南方公司認為,鄧巖無證非法生育不能依法享受帶薪產假,鄧巖應依法退還其產假工資。2016年8月9日,他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方公司要求鄧燕退還2015年5月至8月期間支付給鄧燕的產假工資1.6萬元(每月4000元 x4個月)。
鄧燕辯稱,不管是否違法生育,生育是事實。且根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指出廢除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1988年頒布的規定中明確指出計劃外生育不享受本規定的保護,在2012年頒布的規定已經廢除了該條,進行了修改,即計劃外和計劃內生育都可以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法院認為,《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三條規定: “在懷孕、休產假、哺乳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保障女職工的最低工資權利。”《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這些措施的規定不適用于處理有關規定,因為鄧巖非法生育一個以上子女,法院裁定鄧巖不能享受產假待遇,產假工資應予退還,鄧巖的有關論點,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鄧燕于本判決結果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南方公司可以退還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間通過收取的產假人員工資15146.06元。
【律師說法】
國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管理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得到保障法》《女職工勞動環境保護制度規定》等法律政策法規。《女職工勞動安全保護自己規定》及各省的地方政府規章,均規定合法生育的婦女享有有薪假期,但是,對違法生育的女職工,是否能夠享有有薪假期,相關信息法律教育法規均沒有一個明確具體規定,實踐中我們對于此種情況該如何正確處理,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雇傭非法生育的雇員,否則將對其進行處罰。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進一步明確,“對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法律的原意,違法分娩的女工有權享受無薪產假(否則可能違反人權) ,但不享受福利性質的產假工資。法院也根據這一觀點做出了裁決。
【管理專家點評】
作為一個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相關部門,在制定規章時應盡可能沒有想到各種不同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應盡可能細致全面發展一些,比如何為“嚴重違規違紀”,“女職工違法生育是否存在可以享受有薪假期”等等,均是企業財務規章制度中可以有效補充明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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