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前房產糾紛好律師 說到結婚,總是離不開房子,買房了嗎?自己買的還是父母買的?是全款嗎?婚后一起還貸嗎?寫兩個人名字嗎?一系列的靈魂追問背后,隱藏著的是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文件中的房產歸屬相關規定,合合菌對此進行了梳理和匯總,需要的童鞋快碼住吧~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房本署名司法實踐處理
一人出資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個人財產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雙方出資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婚后買房
出資情況房屋產權證署名司法實踐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落在雙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父母出資買房
時間出資人房屋登記司法實踐
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雙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雙方父母出資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司法實踐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放寬,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訴。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神力,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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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如何認定房產歸屬?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經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僅僅是一個物權憑證,決定房產歸屬的關鍵是房產的出資情況,而非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即便婚后才取得產權證,該房屋依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處分權,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種常見的贈與方式。夫妻雙方應攜帶相關證件,辦理變更手續。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約定,而只是簡單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則應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各擁有50%的產權。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官建議雙方將各自擁有的房產份額在房產證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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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房屋,僅僅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窮流溯源,購房的出資來源是該房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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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如何認定?
此類問題主要指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的房產。這類房產的價格遠遠低于當時的市價,且通常與一方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因素有關。多數情況下,一方單位會直接將房產證辦理在該方名下,夫妻離婚時極易對該類房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
上海婚前房產糾紛好律師 婚后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財產購買”和以“個人財產購買”兩種情況,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該類房屋,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