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界定往往很困難。然后,對于以下婚前財產的案例,婚姻期間出售的財產是夫妻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的共同財產,成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難點和焦點。那么,這個婚前房產,婚內出售的房款到底該怎么劃分?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來講說說這個問題。
張瑞敏和他的妻子劉曉波在婚后僅僅幾個月就結婚了,婚前缺乏了解給婚后帶來了很多問題,尤其是隨著孩子的出生和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最后,妻子離開家住了,現在正在法院起訴離婚。
張的案子并不復雜。雙方同意離婚。難點在于財產的分割——房產。張某有三套房子,購買時間是婚前。有些人可能主觀上把它們當成婚前財產。不過,張婚前買了一套大房子。婚后他把那套大房子賣了,婚內買了兩套小房子。因為婚前賣房的時候,賣房款是分期收的,所以買這兩套房子的時候,也是首付,收到房款后再全款。也就是說,購買這兩套房產的房款全部由張婚前財產欠款支付。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了婚前個人財產進行轉化的觀點。但沒多久,就收到了一個對方的上訴狀,案件工作經歷中院二審后,被發(fā)回重審。可能是我們經歷了兩次庭審,劉某疲憊了,也可能是學生看到這些證據,劉某動搖了,最終重審后經一審法院的調解,劉某接受了社會調解解決方案,在給予他們適當的補償后雙方達成了基本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第十九條有關適用問題的解釋,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財產是其個人財產,并不一定會因為雙方離婚而轉化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8年后轉為個人財產的規(guī)定早已不適用。
但是,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如何進行舉證證明婚前財產,如何認定一方的財產是由婚前財產轉化,何種轉化能被法院認定為一方個人信息財產,目前我們這一發(fā)展問題研究還是管理存在一些爭議的,個案的特殊性,證據的收集、整理等都是一個十分復雜繁瑣的。
在生活中,大多數人還沒有登記結婚就開始了同居生活。所以,作為一個關系買了房子在楊某和吳某在一家外企工作上班,認識后不久之后便在我們一起生活居住。去年2月,楊某和吳某商量,計劃用兩人之間共同的18萬元可以作為提高首付購買自己一套完善住房。得到吳某的同意后楊某便獨自一人進行辦理建設好了企業(yè)所有的購房手續(xù)。然而他們就是楊某和吳某購房后不久,吳某卻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于是吳某決定和楊某分手,要求將兩人合買的房子賣出去把錢要回來。吳某提出通過變賣房產的要求學生自然環(huán)境遭到楊某的拒絕。無奈之下,吳某只好向世界人民對于法院關于起訴。
法院裁定沒有證據表明所有權喪失。吳某在庭審中無法出示任何證據,因為購房合同上寫的是楊的名字,吳某的名字根本不存在,所以法院裁定該財產屬于楊人。
未婚男女買房要注意保存證據。按我國企業(yè)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共有財產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共同發(fā)展共有;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進行判斷共有員工關系的類別,即是一個共同共有學生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充分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國家共同共有。能夠通過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沒有簽訂的協(xié)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楊某是跑的,而吳某并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雙方的金錢和財產是共同控制的。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最終財產所有權只能屬于楊,吳無權分割財產。如果另一方也已付款,則應將款項返還給另一方,但前提是尚未簽署采購合同的一方必須出示其支付費用的有力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收回財產(或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