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電話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國家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五條 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