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民間借貸逾期利息計算標準律師咨詢,根據新《民間借貸規定》第29條第2款第1項規定的“逾期還款違約責任”,應當按照借款逾期時的一年期LPR標準計算。
(一)借款逾期時的一年期LPR能較為客觀地反映逾期還款所導致的損失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oan Prime Rate,即LPR)。
其報價方式是按照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各報價行在公開市場操作利率的基礎上加點報價,市場化、靈活性特征更加明顯。新增加的報價行都是在同類型銀行中貸款市場影響力較大、貸款定價能力較強、服務小微企業效果較好的中小銀行,能夠有效增強LPR的代表性。[7]
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是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確定逾期還款所造成的損失,在貸款基準利率被LPR取代后,衡量該損失的最佳“尺子”當然非LPR莫屬。
(二)借款逾期時的一年期LPR和以往的司法規定一脈相承
《民間借貸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根據舊的《民間借貸規定》,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年息24%,其四分之一(年息6%)即是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時的逾期還款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計算標準。
2015年確定24%的標準,其主要考慮是“自2002年2月以來至2012年7月的10年間,盡管貸款基準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動,但總體維持在5%~7.5%的水平內基本保持在6%左右。
則依照‘四倍紅線’的計算原則,民間利率的最高限制為24%。”[8]這種“四倍情結”延續至今,四倍的LPR取代了24%,那原來的6%也只能由一倍的LPR代替,這也是新民間借貸規定《征求意見稿》采用的觀點。
(三)借款逾期時的一年期LPR符合合同法違約損害賠償的可預見原則
從證據法角度分析,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還款導致的損失,一般就是借款的同期貸款利息,其能夠舉出的證明損失范圍的證據也就是同期貸款利息標準。
作為借款人,除非當時對逾期利率或違約金進行過約定,一般情況下能預見到的出借人的損失也只是同期貸款利息。
同時,LPR每月公布一次,區別于合同成立時,采用借款逾期時的一年期標準能更精準地反映出借人的損失,一年期LPR也可以使逾期利率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標準,符合本次修改“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的目的。
新《民間借貸規定》與最高法院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有很強的延續性,本次修改關于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規定,準確落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解釋目的,才能全面發揮規范引導作用,有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本文圖文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如有不妥請及時聯系。